新华网贵阳3月27日电(记者 何云江)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技术人员剽窃商业秘密犯罪渐呈增多趋势,给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新近侦破一起贵州首例特大商业秘密侵权案。 犯罪嫌疑人采取高薪挖人的方式,获取国家研究机构大量技术人才和设计工艺,已给受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技术人才剽窃行为使企业遭受惨重损失
据贵阳警方介绍,2003年4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工商局挂靠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成立材料冶金分院(以下简称材冶分院),注册资本50万元。材冶分院系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院长吕某某原系中铝总公司旗下郑州轻金属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任副院长。
材冶分院既没有资质证明,又没有任何设计方案。熟知国内氧化铝生产研究的吕某某首先将贵阳铝镁院氧化铝组副组长崔某某高薪挖来,任材冶分院副院长。随后,又将原沈阳铝镁院氧化铝组组长王某某、副组长汪某某(女)收归旗下。这些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辞职时将贵阳院、沈阳院大量的技术秘密文件和设计图纸等资料带走,并用移动硬盘对院里的大量电子技术文档进行拷贝,从而使材冶分院在短期内掌握了两院专有氧化铝工艺技术。
他们利用盗取技术资料和挖来的人才,组织90余人开展工程设计非法活动。截至案发前,材治分院以大大低于两家设计院的报价,非法使用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先后同山东某集团等10余家单位签订了氧化铝设计合同,且已收取设计费用3100余万元。两家设计院因此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
被窃资料属国家财产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和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两院同属中国铝业总公司,是我国从事铝镁工艺技术研究仅有的两家科研机构,其设计能力代表了我国铝镁工艺研究水平。据悉,两家设计院关于铝镁工艺尤其是氧化铝的研究成果多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2003年11月,贵阳警方对材冶分院贵阳分部所在地办公室依法进行搜查,发现大量两家设计院的图纸资料,其中大部分为两院定为秘密级的资料。同时还发现不少材冶分院采用两院技术对外承揽项目所制作的设计文件。2004年1月,专案组在郑州、沈阳两地冻结涉案赃款1700余万元。7月,专案组查扣涉案的别克商务轿车两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2005年2月,办案人员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将携带两院设计资料,准备前往非洲谈判的犯罪嫌疑人吕定雄抓获。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面临挑战
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黄克俭认为,这起特大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发生并非偶然,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企业技术人才大流动已成为必然,此类剽窃行为将呈增多趋势。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成为国内经济往来、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问题之一。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自主创新。由于技术成果具有无形的特点,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更不易管理和保护。此案的发生和侦破,暴露出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自主创新正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商业秘密侵权彻底清查难。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不易被人发现,此外,由于涉及专业知识,当事人拒不配合,警方的调查取证十分困难。该案从立案到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归案,时间跨度达2年半。加上此类案件专业性强,警方调查过程中将面临诸多技术障碍,侦破十分不易。
企业缺乏自我防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据专案组成员、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干警孟涛介绍,沈阳铝镁院的电脑系统可以拷贝,贵阳院的电脑也仅仅是用封条封住软驱接口而已,形同摆设。跳槽者大多数是通过电脑拷贝带走电子文档,可见涉密资料缺乏严密管理,这些漏洞都使“内鬼”盗取资料有机可乘。有鉴于此,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应严格资料的借阅和使用制度,对专有技术不得复印和拷贝,不得带离,实行网络有限共享,从制度上和技术管理上实行严密的隔离措施。
企业职工和技术人才法制意识淡泊,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禁止行为。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察员孟涛说,贵阳案件中大多数被高薪挖走的技术人员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违法,面对调查甚至摆出无所谓态度。材冶分院贵阳分部被查后,有关涉案技术人员仍然麻木不仁,肆意转移涉案资金。案发后,贵阳铝镁院在警方的帮助下,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与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责任和义务,使他们深受教育。
法律空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遭遇认定、鉴定难题。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副支队长胡骏认为,现有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鉴定程序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此案中涉及对相关涉案资料是否侵犯两设计院商业秘密时,警方首先委托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进行鉴定。该协会无疑是行业上最权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最终鉴定机构。当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警方尊重当事者双方的意见,再次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但法律同样没有规定它是最终鉴定机构。因此,法律上应对知识产权鉴定有关程序作出明文规定,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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