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伤人物管担责”须有充足证据才可成立
本报讯记者胡军、实习生张颀报道:被小区保安打伤后,受伤业主将怒气撒向物管(见2005年11月25日本版《保安打业主物管上公堂》一文)。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但判决结果令高先生大失所望:他败诉了!
家住天河区东圃黄村粤安工业园的高先生称,一年多前因小区的保安白某欠钱不还,高先生与其“干了一仗”。随后,白某纠集数人,将高先生和他同居女友的父亲暴打一顿,又将家中东西砸烂,扬长而去。事发后,白某就此逃逸,下落不明。2005年11月14日,高先生以身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保安所在的广东省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是被白某殴打。即使是被白某殴打,也没有证据证实白某当时是在履行职务。有鉴于此,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输了官司,高先生有些想不通:不是说小区住户受伤,物管都要承担责任吗?记者随机采访几位市民,发现持此观点的为数不少。对此,广州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建军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不少市民误认为“保安伤人,物管就肯定要承担责任”。其实,理解这一规定应把握两个基本要素:其一,伤人者是否物管雇佣的保安;其二,保安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在本案中,高先生两个方面都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败诉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一起侵权纠纷案的最终判决给市民提了个醒:住户在小区受伤,物管不一定非得承担责任。
(Robby/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