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记者 孙玉波 陈玉明
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正式公布。这一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比较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不够完善,致使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被以罚代刑,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我国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工商机关不断加大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力度,200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36件、商标犯罪嫌疑人215人,分别是上年的2.45倍和2.62倍。海关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同时,注重与国内其他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上海海关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请求,对出口货物进行严密监控,成功地配合公安机关破获了7名英籍商人在境内组织生产和出口假冒美国强生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大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有效合作,最近一段时间,各部门相继出台相关规定。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打击境内和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侵权行为。
公安部与国家版权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与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加强违法犯罪信息的通报,形成相互衔接的顺畅机制。
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个暂行规定,商标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了互相提供犯罪线索、犯罪案件以及通报其他信息方面的合作。这一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力度将起重要的作用。
通过各相关部门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执法协作,将逐步建立和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形成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活动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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