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官员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告工会说明情况。
(《京华时报》3月26日)
立法专家们为什么要把裁员需报工会的人数定为50?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官员没作说明。 据我判断,大约是出于充分尊重企业的行政自主权,尽量减少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可能存在的繁文缛节吧。
但问题在于,一些地方目前的职场环境相当恶劣,不少企业高管根本没把劳动法当回事。比如,有的企业要求女员工三年内不得生育,否则立马走人;有的明令夫妻只能分别睡在单身宿舍,违者予以辞退;更有甚者,连每次如厕超过多少分钟,累计达到几小时者也有被炒鱿鱼的可能。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既然一次裁员不足50人可以不报工会,那么今天随便找个由头炒掉49人,明天再变个法儿将另外48人扫地出门不就得了?如果《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制度设计上对其网开一面,那岂不是间接认定侵害劳动者权利的无良之举是合法的?
所以我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该统一设计企业裁员登记表,不论裁员原因是什么,也不管人数多寡,工会都必须在上面签署书面意见。至于工会能否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另当别论。
我还认为,对企业裁员需向工会报告一事不宜作“数字化”规定,以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条款沦为一纸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