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贵重的貂皮大衣在饭店大厅就餐时被偷了,王某非常生气,将饭店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他认为饭店负有一定责任。但此案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后,王某得到了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昨天王某拿着终审判决说:“原来,在饭店丢衣服,饭店不包赔呀!”
貂皮放饭店座位上丢了
王某花7800元买了一件黑色貂皮上衣,2005年1月1日晚7时许,王某穿着这件衣服与朋友来到沈阳市台北A+A餐饮旗舰店就餐。
在饭店大厅王某将上衣放在椅子上去选酒水,因为是正规高档饭店,王某并没有在意自己的衣服。可当他回到餐桌边时,却惊讶地发现貂皮上衣不翼而飞,王某当即报案。但此案至今未破。
一审:饭店赔2000元
王某于是将沈阳市台北A+A餐饮旗舰店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在饭店就餐,双方形成一种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衣物的丢失承担部分责任;王某未保管好自己的衣物,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饭店赔偿王某2000元。宣判后,饭店不服上诉。
二审:属自己保管不当
饭店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沈阳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王某与饭店形成餐饮服务关系,如果在就餐中因餐饮服务质量等原因使王某遭受损害,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酒店的就餐大厅系公共开放空间,人员成分复杂,就餐人员随身物品应由个人妥善保管。在有其他就餐人员相邻落座的情况下,王某仍将贵重衣物脱放在座椅上,离席点酒,发生衣物丢失属于消费者重大过失,财物自管不当所致,和酒店提供的服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应该自行负担。酒店没有和王某订立衣物保管合同,没有法定的保管责任。
最后沈阳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饭店没有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这个案例中,饭店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财产保管合同,饭店没有法定的保管责任。消费者在饭店就餐,饭店有一定的履行安全保证义务,但因为小偷在酒店大厅作案,其突发性和隐蔽性很高,饭店的注意义务相对较轻。记者刘冬梅实习生 赵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