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草案)》
《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立法听证会将于明日举行。这项立法并非重庆首创,全国已有10余个省区市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上海、陕西、江苏、广东等地均已出台工资支付的相关法规。
那么,与外地相比,《重庆市工资支付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有哪些创新呢?昨日,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三处处长傅强对此进行了解读。
创新一:证人出庭工资照发
规定原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并告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解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已成为“老大难”问题。原因之一就是证人出庭作证后,虽然法院会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但用人单位一般拒绝支付工资。从个人收入考虑,证人“得不偿失”。规定明确提出,只要劳动者告知了用人单位,他出庭作证就视为正常工作,企业要照常支付工资,这就解决了证人的后顾之忧。
创新二:违法发包的应支付拖欠工资
规定原文: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依法承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清偿责任。
解读:在建设领域,个别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包工头”。结果在工程款结算时,“包工头”或拿不到工程款,或者挟款而逃,造成广大农民工讨薪无门。此项规定为农民工讨薪提供了方便,找不到“包工头”,农民工可以直接找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讨说法,让他们承担清偿责任。
创新三:停工停产工资“有商量”
规定原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工作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双方未重新约定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也没有安排劳动者其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解读:这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并非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它分3个层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多因经营困难造成。此时,除了要保护劳动者权益,还应该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未来发展问题。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重要资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如果劳动者没有收益,很可能会“另觅良主”。这一规定分3种情况要求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仅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留住人才,在经营情况好转后迅速恢复生产。
记者 张雪峰
来源: 华龙网 2006-03-28 0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