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进行器官移植的医院必须具备人员、设备和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新华社)
专家解读
水平良莠不齐催生暂行规定
川大华西医院肾移植中心主任、四川省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卢一平主任参与了《暂行规定》制定。他透露,暂行规定经过3年时间讨论才出台。卢一平说,现实情况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水平良莠不齐,不少医院把做器官移植作为提升医院技术水平的标志。没有能力的医院请外来的专家做器官移植手术,由于医疗设备和人员水平跟不上,手术后不少病人死亡。这样既浪费医疗资源,又使病人的治疗得不到保证。(本报记者 刘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