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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上了“黑名单”第一条。姜磊摄工作不到5个月,干得好好的保险主管李女士竟然被新东家辞退了。一次偶然,她才发现其中原由——原来,自己已经上了保险行业的“黑名单”。
举报未果与公司解约
这一切,与市民李女士在原单位的一封举报信有关。李女士曾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员,在这个行业打拼3年多了。据李女士介绍,去年9月19日,她用电子邮件向总公司发了一份实名举报信,反映本公司一名员工曾经被判过刑。根据《辽宁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将终身禁止其从事保险业务。在信中,李女士同时表示,自己之前已向分公司领导反映,但领导并没有调查。
10天后,“太平人寿”分公司领导找到李女士。“当时他们跟我说,经过他们调查,没有这么一回事,而这个事情大家闹得不太愉快,因此希望我能主动离开。”既然领导已经这么说了,李女士觉得自己也不能再呆下去了,于是就和公司解除了代理合同。
再次被辞全因“黑名单”
随后,李女士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很顺利地应聘到了主管职位。因工作得心应手,她几乎忘了此前发生的不愉快;但仅仅工作不到5个月,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
2006年春节过后,公司领导要和李女士解除代理合同。“我干得好好的,为什么要和我解除合同?”李女士一头雾水。这时,领导拿出一本保险行业的刊物———《保险信息》,在第35页“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违规处罚通报”中,赫然印着李女士的名字。违规事实一栏中则印着:“假借公司名义诬陷他人,并诬告分公司”;处罚结论一栏中为:“公司已作除名,终身不得录用”。看到这些,李女士感到天旋地转,这意味着她已经上了保险行业的“黑名单”,再也没有保险公司会聘用她。
此刻,李女士感到了莫大的羞辱。“举报的内容是那位同事自己说的,我只是如实向领导反映,怎么我却上了‘黑名单’?上了‘黑名单’,就意味着这个人在业务方面存在着严重违规,职业道德低下,是件非常丢人的事。可没想到,我竟因为无关业务的一次举报上了‘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查无依据
觉得很冤枉的李女士找到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来帮自己维权。李律师告诉记者,《辽宁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对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其从事保险业务的7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但从这7种情形来看,李女士没有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条。而所谓的违规事实———“假借公司名义诬陷他人,并诬告分公司”,也不符合这7种情形中的任何一条。当李律师问及当事人违反哪条规定时,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违反的是第七条:未经所在保险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表有关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并给保险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者。但李律师认为,写举报信与这里所说的情况怎么也靠不上。
行业协会称是公司处罚
3月27日,记者与李律师一同来到了位于和平大街的省保险行业协会。由于领导开会,一位自称姓师(音)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她表示,这个处罚决定并不是他们做出的,而是由李女士原所在的“太平人寿”分公司做出的,省保险行业协会只是把决定刊登在了《保险信息》上。但是记者从“太平人寿”分公司了解到,他们并没做出这种决定,只是将《关于李××假借营业部名义诬陷他人一事处理情况的报告》上交给了行业协会备案,报告记载的处理意见是解除代理合同。
那么,根据这个报告,省保险行业协会怎么就认为是公司对李女士做出了“公司已作除名,终身不得录用”的结论呢?对于这个疑问,这位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解释。最后她表示,协会将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让他们拿出意见来,然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李律师告诉记者,李女士本人一直没有接到相关的处罚通知,而从始至终,保险公司及省保险行业协会也没有出示过关于李女士的书面处罚决定。因此,可以认为行业协会并没有对李女士做出处罚。但在《保险信息》上刊登的这一信息,而这种结果直接影响到李女士的前途及人格评价,侵害了李女士的名誉权。本报记者喻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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