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该法条对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一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作了定性,明确此类行为违法,民警不再需要抓“现行”。在处罚手段上,取消了原条例中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和劳动教养,以拘留为主,罚款为辅。卖淫嫖娼人员再不能交钱就走人,也杜绝了公安机关产生为罚款而执法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卖淫嫖娼者被处罚将通知家人”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对于情节较轻,仅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并不需通知家人。拘留要通知家人的规定,彰显了对公民人权保护的宪法精神,是本法的亮点之一。(责任编辑徐兰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