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2006年3月26日《京华时报》)。看了这则消息,深感这一规定,不仅淡化了工会职能,损害了广大员工的利益,而且也加剧了社会的严重不公。
“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的规定,淡化的是工会的职能,损害的是员工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公平地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基本利益。但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这一条规定,明显地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一次裁员50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任意的对员工进行裁员,而不需向同级工会说明,这就在法律上把被员工称为“娘家”的工会,当成了一个摆设,对企业的制约、对员工的利益维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企业与员工是雇佣关系,员工明显处于弱势,缺少了工会的依法监督,企业老板和领导就可不管其理由是否正当,做法是否合法,随意而为。同时也为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创造了条件。企业为躲避工会的监督,可以隔三岔五就搞一次50人以下的裁员。可见,这样的法律规定,只能是制造新的劳动、劳资矛盾,加剧社会的严重不公。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只有利于少数人,而不利于广大员工。芮立新副司长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专家们曾考虑对小企业也规定一个裁员比例,但后来考虑到在法律上很难具体规定,所以就放弃了。其意可理解为如果企业裁减一名、两名,甚至十几名员工,则不需要工会监督和维权。既然在劳动合同方面立法,那么企业也好,员工也好,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却把员工个体利益排挤出法律保护之外。因为要想使员工利益得到工会的支持和保护,必须在50人以上。员工的个体利益得不到支持和保护,何谈支持和保护员工的整体利益。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是对弱势群体基本人身权益的轻视。其结果只能对少数企业领导者有利,而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阶层。
《劳动合同法》,应该成为建立、维系公平、公正新的劳动、劳资关系的根本保证,成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稳定器”,而不应该成为维护少数人利益,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趋动器”。(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