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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涛为了一个鱼塘打了10年的官司。“赢了官司,赔了钱。我岳父100余次地往返沈阳市区与新民之间,仅交通费就有4000多元。”魏文涛的女婿薛斌提出质疑,“3000元的官司,包括1700元诉讼费和交通费一共花了近6000元,诉讼费中那300元的‘其他费’到底合不合理?”
“我当了一辈子基层干部就是认死理儿。诉讼成本这么高,让农民打得起官司吗?”魏文涛这一较真,引起了一番有关乡村法制环境建设的讨论。 薛斌指着眼前的鱼塘说,就是为了它,我的老岳父魏文涛打了10年的官司
薛斌曾想自掏腰包为老岳父了却心愿
鱼塘纠纷 3000元官司诉讼费1700元
法律在农村的行进路线远比人们想的要复杂。魏文涛的一系列官司源于一起旷日持久的鱼塘纠纷。
1992年,魏文涛与张奎林、李贵臣合伙承包了新民市张屯村的一个“大坑”改作养鱼池,承包期为10年。而后三人在合伙办厂时发生纠纷。
1996年,经法院调解将该鱼塘折价3000元归魏文涛所有,却迟迟未能执行。
魏文涛又到新民法院打官司,(2000)新民初字3275号判决书上记载:被告于2001年3月末腾出所占二家子的鱼塘归原告魏文涛经营管理。2001年初,张屯村村委会却同意该村村民在此养鱼,魏遂又诉至新民法院。根据法院判决,魏将获得2400元的赔偿。
2001年12月29日,新民法院大民屯法庭再次对此案进行判决。此次判决是对上一次判决的补充。即在原判决赔偿2400元的基础上,追加被告张屯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原告魏文涛600元。令魏不解的是,该(2001)新民初字2911号判决书的判决条款第二条依旧标注:“案件受理费五十八元,其他费用三百元。计三百五十八元由被告新民市张屯乡张屯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怎么又多出来300元‘其他费’?600元的官司花掉358元?”此前,魏手里的收据已有三张,每张上面都有法院300元“其他费”这一款项。“如果法院能够将判决按期执行,这300元‘其他费’应由村合作社给我补上。问题是,2001年的判决迟迟也没有执行。”
魏文涛的代理人、二女婿薛斌向记者诉苦,“我们的经济赔偿案标的3000元,2001年1月16日,新民大民屯法庭收费共计816元:诉讼费58元,‘其他费用’300元,加白条、打印费100元,执行费358元;2001年9月16日,一案两讼,又交费458元;2001年9月20日宣判后交‘执行费’358元。打3000元官司我们累计花了近1700元。”
老魏较真 往返沈阳新民百次讨说法
用薛斌的话说,“我老丈人并不缺钱,几个儿女在上海、广州都有大买卖做。”“最不争气”的他也在三好街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电脑公司。
“不是钱的问题,我之所以要将鱼塘官司打下去,就想证明一个理儿:国家考虑农民的利益,决不会让咱农民打不起官司!”
“我从没抱怨过什么;也没后悔当初主动回到基层。”75岁的魏文涛与那个时代走过来的所有人一样,有着单纯且执著的性格,而这恰恰铺垫了其晚年漫长的诉讼征程。
因为在沈阳市内和女儿一起住,魏经常独自乘车回到新民,或询问案子进展或出庭打官司。近五年的时间里,他往返城郊之间100多次,仅交通费就花了4000多元,新民法院、大民屯法庭,倔强的魏文涛成了那里的常客。
开始时,薛曾想自掏腰包为老岳父了却这桩心愿,结果被老人发现后一顿斥责。“我差这点钱吗?我要的是这个理儿!”
2006年3月19日,魏文涛终于收到了3000元的赔偿款,也要回了1700元的诉讼费。 ( 沈阳今报)[编辑: 杨琳]1
新民法院收取“其他费”是无奈之举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关于案件受理费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按此标准衡量:300元的“其他费”没有任何文字说明。
“我们是按照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执行的。这300元属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因为我们郊县地域广、交通不便,诉讼成本比市里要高很多。”新民法院政治部郑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沈阳市区法院不收其他费用,而周边郊县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等均不同程度收取其他诉讼费。“沈阳中法也知道这件事。”
据其介绍,该院从1996年起便开始收取260—300元的其他诉讼费用。近年来,凡经济纠纷案件不分大小一律以300元为起点收取其他费。“没办法,靠地方财政拨款,我们法院根本维系不了收支平衡。”郑主任说。
“于洪区法院为什么不收其他费?人家上一年的诉讼费总额在1000万元左右,而员工只有70多人;我们新民法院全年诉讼费总额只有350万元,而在编员工就有172人,加上50多名临时工,每年除了财政拨款,还要补贴倒挂。”郑主任诉起苦来。
“执行难是我们最大的瓶颈,同时这也成为农民不愿打官司的主要原因。”郑主任还向记者表示,关于“其他费”一刀切的收费现象将从2006年得到扭转,法院将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收费也要从实际支出的角度来计量。
人大代表让更多的农民打得起官司
3月23日,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夏文林律
师。“2005年9月央视《焦点访谈》曾作过题目为:说不清的‘其他诉讼
费’的新闻调查。这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夏律师认为,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六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本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这‘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是由各法院受权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自己决定的。于是此受权成为众法院争相使用的一大实权,致使‘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格外突出。对于法院而言,办案中的哪些项目属于实际支出、支出的外延到底在哪里,收费制度都没有界定。如果没有实际支出,法院应当退回当事人。在实践中,鲜有退费。根子在各级法院的工资福利大部分由诉讼费解决。”夏律师说。
“今年两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升到了空前的历史高度来认识。可以说,国家正在想方设法地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基层法院应该逐渐降低诉讼成本,让更多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才行。”家住新城子区农村的全国人大代表吴丽英就此案例向记者表示,她打算在今年就地方法院收费、判决执行做一个全面的乡间调查,把广大农民的心声带到明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去。记者李中良李双琦(沈阳今报)[编辑: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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