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当劳模 应优先落户
国务院要求依法制裁恶意欠薪者,招用农民工全要签合同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意见》提出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要求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意见》称,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目前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这一群体大部分还将以农民工形式转移出来。
近年来,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
解读
强制欠薪单位存工资保证金
《意见》要求,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我国还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禁滥用合同试用期欺诈民工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要求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类优秀民工优先准予落户
《意见》要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据了解,深圳已有类似规定。2004年4月,深圳调整了招调工政策后,明确规定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劳务工,在办理入户深圳的同时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条件的子女也可同时办理随迁和“农转非”手续。截至去年底,已有1591名劳务工成了“新深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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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俺们不想打工打到讨薪。
然后,俺们不想干活干到伤心。
如果,既能赚到钱心里也踏实,那么,俺们愿扔掉草鞋做城里人。 漫画/吴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