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明通讯员王茜)严禁中小学校开除或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设专职社工帮助闲散未成年人成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羁押;对于“卖花女等”流浪儿童,将归责于公安部门帮助他们回家或交给民政部门救助……
昨天下午,团省委副书记王晓,中大法学院教授、《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起草工作组组长杨建广表示,该条例已纳入省人大“十一五”立法规划,并列为今年重点立法项目,将“开门立法”,着力解决五大问题。 预计于今年8月出台。广东将是继安徽、陕西和湖南后第四个出台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重点一:解决对未成年人教育偏差的问题
严控未成年人辍学滑向犯罪深渊
当前问题: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轻则罚款,重则劝退,动辄开除。这些问题容易导致部分学生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条例(草案)》拟规定:关心和帮助后进学生,严禁中小学校开除或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鼓励社会力量解决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要建立各级政府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责任制,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辍学流失。
重点二:解决影响成长的不良环境问题
网吧终端设备必须安装过滤软件
当前问题:许多网吧经营者专门在学校周围设立网吧,吸引未成年人上网。互联网上充斥暴力、欺诈、色情等内容的游戏软件或信息,使未成年人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如同吸上了“电子海洛因”,不仅荒废了学业,损害了健康,从而走上邪路。
《条例(草案)》拟规定:加强对网吧等经营场所的整治和管理。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
重点三:解决重点群体管理服务不到位问题
让公安机关帮助“卖花女”回家
当前问题:社会救助机构不足,许多流浪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救助。他们特别容易受到犯罪团伙的引诱和控制,成为犯罪的重点群体。
《条例(草案)》拟规定:要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对得不到家庭保护、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未成年人提供紧急庇护,帮助他们及早回归家庭、正常生活和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幕后控制、操纵流浪儿童乞讨和教唆流浪儿童犯罪的团伙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杨建广举例说,比如对于“卖花女”等受人操控的流浪儿童,将试图将责任赋予公安机关,把他们妥善地送回到父母身边或者交给民政部门救助。另外,尽量将未成年犯放到社区矫治。
重点四:解决司法保护不完善问题
避免出现“二次污染”
当前问题: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现有羁押场所严重不足,不能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导致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
《条例(草案)》拟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羁押。羁押场所应当与羁押成年人的场所分开,并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将未成年人犯的教育纳入国民九年义务教育,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免费提供职业技术培训。
重点五:解决预防机制不健全问题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当前问题:各级预防办机构虽已成立,但人员都由有关部门的同志兼职,且经费紧张,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制约了工作开展。
《条例(草案)》拟规定: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公室,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计划。同时明确各级预防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目标责任制。
未成年犯平均年龄5年降低两岁
记者昨日从团省委等有关部门的调查了解到,2002至2005年,广东全省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罪犯从4000多人急增到8666人,犯罪的年龄也在5年内平均下降了两岁,由17.6岁降为15.7岁。
凸显“危险的14岁”现象
据统计,2000年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为215人,2004年增至589人,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也明显增多。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岁岁,其中14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出现了“危险的14岁”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智能化
调查显示,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广东未成年人犯罪中占51.8%。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以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抢劫、盗窃、抢夺)为主。调查显示,河南、四川、广东三省未成年人团伙型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都在65%以上。从犯罪手段看,日趋智能化,如利用公用网络窃取、更改、复制电信码号、窃取上网账号及密码等。(杨明、蒋巍、钟宇华)(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