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昨天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农民工面临着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缺乏社会保障,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存在困难等突出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令人注目地提出,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个方面,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等。这是中央政府站在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高度,对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的一个新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社会的政府一般主要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职能,其中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并创造条件。伴随中国社会的转型,政府需要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事务的投入,让越来越多的公民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使公共服务真正具有广泛的公共性。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让城市公共服务惠及农民工,就是这种公共性的最直接而生动的体现。
据不完全估计,目前中国农民工的数量已接近2亿人。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在城市环保、家政、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的比例更是高达90%。前不久,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文,认为“农民工正在迅速地从农民中分离出来,顽强地融入产业工人阶层,并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部分”。农民工作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部分,如果长期被排斥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这不但与他们自然生发的各种社会经济需求和权利诉求不相适应,也是与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格格不入的。
正如《意见》所强调的,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输入地政府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这里,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从以往将农民工视为“外地人”,到现在给农民工落实“市民待遇”,对一些城市的管理者而言,很可能是一个十分痛苦的过程。因为在这些管理者的传统观念里,农民工要解决子女入学、疾病预防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应该去找输出地的政府,与输入地政府何干?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解。
无论如何,农民工输入地的城市管理者都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农民工在输入地就业、生活和居住,理当享有市民、纳税人的各种权利,有权享受当地政府为市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必须明确,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是农民工输入地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见A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