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者:张车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张天蔚本报评论员
对话张车伟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涉及中国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成为2006年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报酬、恶意欠薪、合同终止后的补偿、试用期及事实劳动关系等同于无限期合同等方面,均给出了详细规定。
这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如何得以真正执行,并让中国亿万劳动者真正受益?就此,我们走访了社科院有关专家。
很多立法时没有预想到的新情况不断出现,而其整体趋势对劳动者不利
立法应对“资本强势”
张天蔚:最近,作为《劳动法》的一个补充,《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此外,相关法规如《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也都在推进当中;包括对《劳动法》的修改呼声也很高。这种种情势,是否意味着政府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张车伟:是这样。我们现有的法律中,对劳动者保护的体系是非常弱的。1994年颁布《劳动法》之前,中国根本没有针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不承认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也不承认有失业。从《劳动法》颁布后的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用人制度的改革才开始真正走向市场。但时至今日,十多年过去,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还是只有这一部《劳动法》。中国近十年变化很快,很多立法时没有预想到的新情况不断出现,而其整体趋势对劳动者不利。
张天蔚:就是所谓的“资本强势”越来越明显。
张车伟:这是因为在市场中,劳动者与代表资本方的雇主之间地位不对等,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加剧。几年来,学术界一直就在呼吁,《劳动法》应当修改,以适应新情况;其次,光有《劳动法》这部“总法”不够,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具体问题,还需要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没有法律保护,劳动力作为弱势方最终被资本完全控制,人被当作“物”来使用
劳动法:倾斜是真正的公平
张天蔚:《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劳动者倾斜的很明显,比如其中规定:没有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就视同于一种无限期合同;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为准……但有一个问题,法律应该是公平约束双方的,如果带有明确倾向,从法律长线来看,会不会造成问题,比如对雇佣方的保护不够?
张车伟:我觉得不会。劳动合同与其它合同都不一样。在劳动力市场上,所有劳动者,人人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不管你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法律只承认书面合同,则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就被抛到了法律保护之外,而他们可能恰恰是最弱势的,最需要法律的保护。此外在市场化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时候需要法律来保障,否则劳动力最终会完全被资本控制,人被当成一般的生产要素———“物”———来使用。
张天蔚:以往在一些经济学家对劳动力供求关系、劳动力价格等问题的论述中,也确实是把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来考虑的。
张车伟:劳动力是一种生产要素,但却是一种特殊的要素,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所以,像《劳动合同法》草案这样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思想,是人类社会主流的导向。
在一个市场经济当中,工资的决定应当有一个“三方机制”:劳方、资方和政府
工资决定机制尚不完善
张天蔚:在《劳动合同法》第一章里规定有“集体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当然主要是就劳动条件来谈的。问题是,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中,还可不可以另外推举职工代表?
张车伟:我国规定有职工代表大会。但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组织建设,尤其是涉及到工人组织方面的建设是非常滞后的。
张天蔚:有这条规定后,是不是就意味着职工可以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劳动条件的谈判?但目前看来这种情况还很少。
张车伟:这是我国现在的一个缺陷。本来在一个市场经济当中,工资的决定应当有一个“三方机制”:劳方、资方和政府,资本主义社会经过这200年的发展,通过这种机制的建立,很好地解决了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这种矛盾。
张天蔚:他们之间不断地有谈判。其中包括工作条件、非货币性收入、福利等。
张车伟:对,形成一个很好的有效的工资协商运行机制,应该说,这样的机制在我国并不完善。
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大到难以想象。适当提高劳动者工资,并不会削弱这种优势
摆脱对廉价劳动力的依赖
张天蔚:尽管1994年开始有了《劳动法》,但执行得非常不好,被披露出来的各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非常多,比如制鞋厂、箱包厂工人的苯中毒;比如超时劳动、无报酬加班、低工资等问题……很多,但似乎难以通过某种法律或谈判机制得以解决。我想一是可能担心劳动权益争议问题会演化成社会事件;二是经济学界的担心。整体来说,中国在世界市场的分工分配上,还是属于低端的劳动密集型的。如果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执行起来,形成一个工资谈判机制、劳动者博弈力量加大后,会不会造成工资上涨,造成我们的“比较优势”或成本优势的丧失?有经济学家干脆认为,政府、法律都不要干预工资的谈判,应该完全由市场决定。
张车伟:你说的很对,这两方面问题都存在。持那种观点的经济学家也非常多。但他们忽略了一点,从表面看,工资上涨,会使经济效益受到损失,投资减少,经济增长受到影响,但劳动力相对资方的弱势地位,市场是解决不了的。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资方占巨大优势时,劳动力的工资会压低到极低的状态。长期如此,国家的收入分配会陷入到两极分化的状态,虽然对微观层面的企业效益没有损失,但社会公平的代价非常大,两极分化反过来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最终变成社会成本。
即使不谈社会公平,仅从经济上来讲,两极分化会造成弱势群体收入永远在低水平,这样,国内的消费永远启动不起来。我们看到的情况正是如此,经济增长很快,但穷人得不到钱,经济发展只能靠国家的大力度的投资来推动,而国内的消费一直难以启动。
从工资的角度讲,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对工人加强保护的话,不会对就业造成损失。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无论从经济还是从社会角度,对国家的好处更大。
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大到难以想象。拿制造业来说,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可能是美国的四十分之一,但中国工人生产率是美国的十分之一,甚至有国外经济学家认为基本没有区别。生产力和成本之间差距如此之大,工人工资稍微提高怎么会有影响呢?而且缺乏对劳动力保护,内困外困都会产生。比如欧洲会认为,你这样的劳动力成本是人为的、故意的,把价格压低到你的成本以下。它不理解你的成本为何如此之低,于是制裁我们,加大关税,钱被外国的政府拿走了。那还不如拿这些钱给我国的劳动力涨工资。中国很多内部、外部的困境,根源就在这里。很多经济学家看不到。<<
张天蔚:如果始终不重视对劳动者保护,其实会造成一种“劣质资本”:这种资本对廉价劳动力有极强的依赖性,应对市场波动的办法永远都是压低工资,订单一少就裁员,而放弃搞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张车伟:随着劳动供求形势的变化,这样的企业被淘汰是自然规律。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司法成本可能会很高。政府仍然要在劳动者保护方面起主导作用
政府是保护劳动者的主导力量
张天蔚:《劳动合同法》中说,县以上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是《劳动合同法》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这部法的执法主体。但现在中国各级政府介入经济活动非常多,甚至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比如说政府工程。而在许多政府工程中出现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本身就造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张车伟:按法律规定,劳动的监督主体应该是法院,劳动关系的最终裁决是在法院,应该是在政府之上的。劳动法更应该借助法律层面来发挥作用。
张天蔚:从你们的研究来看,地方政府对劳动者保护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张车伟:目前作用不大。地方政府应该是中立的,或偏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现在有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却会向雇佣方倾斜,因为经济发展是他们的一个重要政绩,担心把资本吓跑了。因此,把GDP作为唯一的发展标准,正是科学发展观要扭转的思路。
张天蔚:我们了解,在我国实际司法过程中,很少支持集团诉讼;工会组织的作用也还在探索之中。因此即使有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动者单独主张权利的法律成本也会很高。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有什么力量能够对这个法律的执行、监督起主导作用?
张车伟:立足于我们的国情,只有靠政府。政府要在这个法律的执行、监督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政府应该是没有自身利益的,人民和国家利益就是政府的最高目标。一个真正清正廉洁的政府,应该可以通过加强立法、规则的制定,和加大对执法情况的监督,主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矫正不正常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