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立红实习生岳天晶城市快报为了索要5万余元的代理费,本市天法律师事务所将其前委托人、津南区某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次已是二审开庭,一审以原告天法所败诉告终。昨日庭上,律师所是否开展了工作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此前,因案外公司欠被告津南区某公司150万元款项,经法院判决后两年未能履行,天法所律师接受委托讨要这150万元。
双方签订协议后,对方先付给天法所9500元,并约定结案时再补交57500元。后来,被告公司与欠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欠款公司以商品房和轿车抵偿欠款。
庭上,被告公司认为天法所并不能提供他们接受委托后开展相关工作的证据,所以认为应该维持原判。
天法所一方孟律师除一审时提交的委托书、公安局受理案件回执单及一中院民事裁定书以外,还提交了一份当初办案律师写给公安局的控告材料。
被告公司律师提出,这份证据现已过举证时效不予质证。
法庭辩论时孟律师称:“如果我没有接受委托,我怎么会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受理回执单和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现在一中院在裁定书中没写我所的名字,是法院的事。”
被告公司的律师坚持认为,律师事务所一方应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为委托人做了工作。
因为当事双方有异议,对于孟律师当庭提交的证据效力,合议庭没有当庭认定。
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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