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在核查组离开鞍山之后,李文娟开始面对更大的生活变化。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们单位的同志谁也不敢跟我说话,害怕受牵连,就是吃饭的时候谁也不敢跟我坐在一张桌子上。
记者:然后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又继续向上面反映问题了。
记者:在这种时候你仍然相信往上反映问题能解决问题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相信。
解说:2002年8月15日,也就是李文娟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
记者:这个调动的意义是什么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让我在那儿待了,强行调动的,告诉我你要是不去就辞退我。
记者:到铁东分局干什么?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做监察室纪检。
记者:你举报了一个问题然后让你再到铁东分局做纪检工作,做纪检工作具体做什么工作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工作,就在那儿坐着。
解说:这个工作调动在李文娟看来是对她举报后的一种打击报复,于是她多次写信向有关单位反映她举报之后的遭遇。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中,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
记者:你还一而再 再而三地去举报。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真的没想到这么多,我就是想向它反映问题,我想肯定会得到解决的。
记者:就是说你心里总是有一个希望,觉得有一个部门能够真实的揭露这个事情,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是这样的,我只是觉得我有证据在手,我就能够成功。
解说:第二次举报之后的结果是李文娟没有想到的,据李文娟说2003年4月3日,她被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找到了办公室。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们这个信很快就转回来了,我们领导把我叫到办公室又要给我从铁东分局调回中直分局。
记者:为什么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说让我配合自查。
记者:这个结果是你预料到的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是,我当时想他们把信转到税务总局或者他们直接派人来调查,没有想到他们最终还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中了,这是我根本就没敢想,从来不会想的事,但这件事发生了。
记者:你会怎么应对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当时他要给我调工作,就是强制调动我,我说我不能服从这个调动,我说你们打击报复我,我也不能配合你们自查,然后人事处长当时就宣布给我辞退。
解说: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李文娟随即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她举报之后的一切遭遇,同时李文娟开始寻找有关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只找到了一份是中纪委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记者:你觉得这条规定,真的如果你举报了能保护你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保护不了,因为没有人去给你认定你是不是被打击报复,然后真正地保护举报人的好像也找不到那些部门。
解说:在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规定了对检举人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及其家属。
记者:当你作为一个举报人,你在举报的过程中如果你遇到了一些威胁或者困难,你觉得通过这几年你的做法,有地方可以去找吗?有人可以去找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我当时被人跟踪的时候我没有办法,我就得变换着居住地点到亲朋好友家去住,而且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记者:你尝试过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给公安局写过信。
记者:他们的反映?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回音。
解说: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
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一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要求辽宁省国税局或鞍山市国税局责令纠正。
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建议再细查。
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因此李文娟举报中所反映的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与企业联手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三项问题经核查不存在。
记者:你怎么评价这份报告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觉得这份报告对我反映的问题不是真实的情况调查。
解说:在见面时,核查组要求李文娟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并恳请中纪委采用司法手段进行复查。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 我确实就是想一直要坚持到底的,就是要把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解说:另外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解说: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解说:据李文娟回忆当时传唤她并没有告诉她传唤的原因。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说什么,就是传唤你到公安局,然后把我拉到市公安局的刑警大队了,让我交代什么诽谤的事,我也不知道诽谤的事,我也没诽谤过任何人,他们也没有我诽谤的证据,大约快到12个小时的时候让我签字,在那个刑事拘留票上让我签字,那上写着涉嫌什么诽谤。
记者:那你怎么办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因为我没有诽谤嘛。
记者:不签?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签。
记者:后来他们怎么样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说你不签也照样给你送去。
记者:送哪儿去?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送看守所。
解说:李文娟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家里人就被押进了看守所,这一天让李文娟永生难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一想到那段日子,我一想到那儿我就生不如死吧,那种感觉 太恐惧
太害怕了,那才叫熬煎,你知道就像把你当成一个饼搁那锅上烙一样,就那种感觉。
记者:这个拘留证当时是谁签发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当时是由鞍山市的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的局长亲自签发了对我刑事拘留的拘留证。
解说: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察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记者:当时你想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是坚持还是放弃?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那个时候我就不想到举报的问题了,只想着澄清这个事实 出去。
解说: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就这样,李文娟被押送至沈阳市马三家的辽宁省女子劳教所。开始了她的劳教生活。
记者:这一年怎么过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一年呢,第一个问题是想忍受不了这种日子,就是想马上出去,第二个是想出去伸冤,我都几次想死,但是在那里面死不成,就是人痛苦到了连死都办不到的时候,那你说那种是什么样的痛苦。
记者:后悔过自己的选择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种选择我倒是没后悔,但是我觉得我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去挽回这样的,做这种的事 我没有能力。
记者:这一年里面你想的最多的是什么问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想的最多的就是马上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尽快获得自由。
解说: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记者:当时由拘留变成劳教的时候他们告诉你什么原因了吗?他们有没有提供什么证据?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们没有找我询问,更没有找我核实,也没有质证,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上访也是国家允许的,他们说我举报,给我定的罪名是举报上访扰乱罪,我没有到任何部门去扰乱秩序,这种扰乱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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