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文登讯(记者 潘翔通讯员张慧帆)被告人王某为挣客源而报复同行于某,与丛某共谋,在居民区内故意放火烧毁于某承包的大客车。近日,文登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丛某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王某在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中,与同行于某因客源问题产生矛盾。2005年5月21日晚,王某与丛某预谋要烧掉于某承包的客车,并由丛某驾车拉着王某到于某的住处踩点。22日凌晨,二人窜至文登市环山办事处马家庵居委会居民生活区于某家门前,由丛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入于某承包的大客车内,并将其点燃。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大客车被严重烧毁,周围民房设施受损。经文登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车辆及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4754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为报复于某,与丛某在居民生活区内故意放火烧毁于某承包的大客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丛某,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