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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记者董倩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刘桓
央视《新闻调查》3月27日播出节目《举报人李文娟》,以下为节目内容。
被采访人:
李文娟 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
刘 桓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演播室:
举报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举报之后,如何能够有效地保护举报人,免遭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这就需要一整套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今天新闻调查的主人公就是举报人李文娟,她原来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犹豫了五个月之后,李文娟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从此,她的命运开始遭遇到一系列她从来都没有想到过的变化。
记者:如果再让你选择遇到的,你看到的这一切,你是举报还是不举报,你会再怎么选择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不会举报了,因为举报以后呢,在保护举报人这方面的措施实施和被打击报复认定方面,国家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甚至说状告无门。
记者:就是作为举报人,你是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是这个意思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对。
记者:那么在你做出举报这个举动之前这些事情你都不知道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不知道。
解说:李文娟今年43岁,大学文化程度,1983年进入鞍山市国税局工作。2000年她开始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认为她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看到我们单位人为调节税款,还有违法的退税的事,加上改变预算级次。
记者:如果不举报的话后果会是什么样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如果不举报,这种现象可能就永远地掩盖下去了,一个月人为调节税就达到了几千万。
解说:鞍山一直是我国著名的重工业城市,拥有鞍钢集团等一批中央和省直属企业,这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税款征收专门由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而李文娟就在这个分局工作,于是她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账目证据,带着这些证据,李文娟于2002年6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在2001年12月为5家企业非法减免增值税9762万元,非法减免所得税19298万元,两项合计29060万元。
二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588万元。
三是扩大征收管理范围,代鞍山市政府收取价调基金。
四是更改税收预算级次,将市级改为区级,从区财政取得税款收入5%的提成。
五是设真假两套提成帐,以获取更多的款项。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当时我是想,我给他们提供一些调查的方法。
记者:给谁提供?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给调查人员提供一些调查的方法,让他们按照我提供的调查方法,然后再给他提供一些其它相关情况去调查,我就是想把这种现象揭示出来,挽回国家的损失。
解说:在李文娟举报的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她认为鞍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存在与企业联手,人为地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当时国家税收是计划加增长的模式,每年向国家交纳税款,按照上年的计划加上一定的增长比例,完成计划了就行了,这样单位呢,我们实际增收能力远远大于这个数字,这样领导也完成了计划,先进也一样当,他就可以人为地调节,不让企业交了这笔税款。
记者:实际上企业是应当交那么多,你们是自作主张让企业少交这些税款了?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对,是人为地调节税款。
解说:那么李文娟发现的这些问题是否属实,她举报的人为调节税等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税收法规呢?记者带着李文娟提供的相关账目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刘桓。
刘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那么人为调节税它的性质是什么?就是等于我们所谓的压库或者是所谓的超收,也就是说按税法规定,你这个纳税人,一个纳税期之内你产生多少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该纳多少税,这个你应当是如实上交的,这个是既不允许你多缴,是属于多征,也不允许你少缴,但如果说你今年该征的,你不让他征或者是授意他或者是暗示他不交,这个行为就构成了我们所谓的欠库、压库欠库。
记者:这个问题的性质有多严重?
刘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如果说你应收你不尽收,在违犯征管法,违背税法的同时也违犯了我们国家的预算法,因此我们说这样的一个行为,你要说它严重,上升的高度,要说有多严重它就有多严重。
解说:在李文娟的举报信中,关于人为调节税的问题提供了鞍山市五家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涉及金额最大的一家企业是鞍钢集团新钢铁责任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2001年12月出现了两份增值税申报表,虽然日期相同,但是表中纳税的数字却不相同。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两份增值税申报表呢?
刘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现在是这样的,你看两份的数字是不一样的,这里面必有一个真的一个假的,这个数字是小的数字。这个数字小说明什么?就是它本来应缴两亿四,现在变成他填两亿二,因此产生出在当时,他人为想压库,压两千万的这样一种动机,这在表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这样一个行为我们说可以基本判定它是个欠库或者是压库行为。
解说:欠库和压库这种人为调节税的行为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涉及到2003年以前我国税务系统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一直是按照国家下达的增长指标来完成任务。
刘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比方说当时我预计今年这个征期,我的收入比上一年要增长5%,那么这个数字完成以后如果再完成进一步的数字的话可能会引起我以后年度的财政收入增加的困难,因为你基数越大以后增长,比方说同样增长5%,对100的5%增加和对110的5%的增加是不同的,因此它为减少以后的压力,因此今年完成任务以后截止了,所以它就不再做进一步的征收努力,第二个呢无论如何就是我可以把财力暂时地或者永久地留在地方,因此出于这样一个动机,这种现象产生的背景我们说是比较广泛的,这第三方面的原因我们不排除税务人员在里面执法犯法,他在利用权力,他在进行某种钱权交易,这三个原因哪一个出现都和我们国家税收的基本宗旨是不吻合的。
解说:国有大型企业的税收涉及到复杂的生产和经营过程,要调查清楚李文娟所举报的全部问题的真相,不仅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还需要企业和税务局提供大量的原始账目,这对记者来说调查的难度相当之大。
刘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教授):因此它需要一个专家组,一个非常有经验的,比方说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要非常有经验的检查稽查人员,查账高手们去查这个事情,我估计要是专业人员下去的话有一个月差不多了,但是这里面我坦诚地告诉大家,这样一个调查它的阻力会很大,换句话说我们上级部门对这样一个事情的重视程度和它查处的力度有多大,这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记者:你觉得你发现的问题并且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是觉得能够解决,我觉得我提出来了,国家就在这方面肯定就要采取一些措施,我想是能改变的。
解说: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组在核查报告中所作的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中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税的问题是企业延缓征收,属于违规行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但是,实际情况是,就在李文娟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的问题之后,她的命运发生了一连串的变化,她被两次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那么这一切遭遇和她的举报行为有什么关系?李文娟又为什么要坚持进行举报呢?
解说:李文娟在鞍山市国税局已经工作了23年,丈夫也是事业单位的职员,两个人的工资收入在当地都属于较高的水平,而且在李文娟举报的那一年,他们的儿子只有4岁。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举报不是因为对生活的满意与不满意,我看到在市场上,我看到那些下岗的工人还有农民,他们卖一些菜,被那个收税的人从这头儿追到那头儿,就是为了逃避那一元一元的税款,我觉得他们这么贫穷,还要被人家追得一元一元地交税,而同时我发现我们单位竟然是一个月人为调节增值税就达到了几千万,我觉得这两种现象对比太反差了,我觉得气愤,我不管呢,我的心我好像我就忍受不了,我就必须得管。
解说:虽然有了举报的想法,但是李文娟前后还是犹豫了5个多月。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也是思想经过反复的斗争。
记者:为什么斗争?斗争在什么地方?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斗争就是在考虑如果我被打击报复,我个人将会什么样一个后果,又考虑如果我不举报这种现象永远地掩盖下去。
记者:举报这件事,举报这两个字对你来说是什么概念?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就是反映问题嘛。
记者:但是举报的后果你知道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没想到会这么严重,我只是想到我们单位的领导会在工作当中刁难我。
记者:但对于一个普通职工,对于一个已经拥有幸福家庭的人,稳定生活的人来说,这还不够多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刚才不是讲了吗,我就在这种斗争当中最后考虑,如果大伙都这么想着自己的话这个问题不举报,这种现象不揭露,这个年复一年,损失也无法弥补,我当时真是就这么想的,曾经有个人要和我一起去举报,但是后来他放弃了,这个事情总得有人去做。
解说:2002年6月,李文娟带着举报信和相关的账目证据赶到北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递交了举报信。
记者:一个人?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一个人。
记者:家里人知道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知道,我说我上北京去玩儿去。
记者:下这么大的一个决定你谁都没告诉,为什么?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害怕他们阻拦我。
记者:你走出这一步带来的后果会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这些你都不考虑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是这样的,我当时觉得虽然我自己有个人的利益,但是也有国家的利益,我确实是当时地位虽然卑微,当时真是想着国家,真是出于这种心理,一点儿都不夸张跟你这么说。
解说:在举报信中,李文娟不仅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且还附上了身份证的复印件。
记者:你为什么当时要选择的是实名举报而不是匿名举报?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因为我了解国家在处理匿名举报信的时候基本上是不予处理的,我就是想写上自己的名字,想对这个举报问题负责,然后让有关调查部门把这个问题处理好,同时我还有其它的问题想向他们反映。
解说:另外,李文娟也担心举报的事情万一泄漏被打击报复,用实名还有可能得到相关部门地保护。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匿名的话那人家迫害你的话你也得不到保护。
记者:那也就是说在你决定实名去举报之前,这些问题你都已经想得很清楚了。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根本没有想到会达到这种程度,我比较相信我们的纪检领导。
记者:你了解到的咱们国家有没有保护举报人的相关的规定?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些东西我还不了解,举报以后呢,第一次被辞退的时候我就想找到这方面的规定。
解说:在李文娟的举报信中,她这样写到:“我是捧着一颗心向你们反映问题的,为了避免意外请你们保密”。就在李文娟举报的10多天以后,200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核查组到达鞍山市,开始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但是与此同时,李文娟的生活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们单位开始就非正常地监督我。
记者:这是什么意思?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就是上厕所都要请假,我不请假就给我扣钱。
记者:在那之前工作有变化吗,在工作的环境里?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变化。
记者:就是6月10号开始?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嗯。
记者:从那天是分水岭你觉得有变化了。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对,然后把我计算机那个共享程序给拆了。
记者:跟你说为什么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说,什么也不说。
记者:你知道为什么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知道。
解说: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对鞍山市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在核查组离开鞍山之后,李文娟开始面对更大的生活变化。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们单位的同志谁也不敢跟我说话,害怕受牵连,就是吃饭的时候谁也不敢跟我坐在一张桌子上。
记者:然后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又继续向上面反映问题了。
记者:在这种时候你仍然相信往上反映问题能解决问题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相信。
解说:2002年8月15日,也就是李文娟举报之后的两个多月,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
记者:这个调动的意义是什么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让我在那儿待了,强行调动的,告诉我你要是不去就辞退我。
记者:到铁东分局干什么?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做监察室纪检。
记者:你举报了一个问题然后让你再到铁东分局做纪检工作,做纪检工作具体做什么工作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工作,就在那儿坐着。
解说:这个工作调动在李文娟看来是对她举报后的一种打击报复,于是她多次写信向有关单位反映她举报之后的遭遇。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中,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
记者:你还一而再 再而三地去举报。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真的没想到这么多,我就是想向它反映问题,我想肯定会得到解决的。
记者:就是说你心里总是有一个希望,觉得有一个部门能够真实的揭露这个事情,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是这样的,我只是觉得我有证据在手,我就能够成功。
解说:第二次举报之后的结果是李文娟没有想到的,据李文娟说2003年4月3日,她被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找到了办公室。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们这个信很快就转回来了,我们领导把我叫到办公室又要给我从铁东分局调回中直分局。
记者:为什么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说让我配合自查。
记者:这个结果是你预料到的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是,我当时想他们把信转到税务总局或者他们直接派人来调查,没有想到他们最终还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中了,这是我根本就没敢想,从来不会想的事,但这件事发生了。
记者:你会怎么应对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当时他要给我调工作,就是强制调动我,我说我不能服从这个调动,我说你们打击报复我,我也不能配合你们自查,然后人事处长当时就宣布给我辞退。
解说: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李文娟随即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她举报之后的一切遭遇,同时李文娟开始寻找有关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只找到了一份是中纪委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记者:你觉得这条规定,真的如果你举报了能保护你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保护不了,因为没有人去给你认定你是不是被打击报复,然后真正地保护举报人的好像也找不到那些部门。
解说:在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规定了对检举人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及其家属。
记者:当你作为一个举报人,你在举报的过程中如果你遇到了一些威胁或者困难,你觉得通过这几年你的做法,有地方可以去找吗?有人可以去找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我当时被人跟踪的时候我没有办法,我就得变换着居住地点到亲朋好友家去住,而且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记者:你尝试过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给公安局写过信。
记者:他们的反映?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有回音。
解说: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一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要求辽宁省国税局或鞍山市国税局责令纠正。
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建议再细查。
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因此李文娟举报中所反映的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与企业联手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三项问题经核查不存在。
记者:你怎么评价这份报告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觉得这份报告对我反映的问题不是真实的情况调查。
解说:在见面时,核查组要求李文娟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并恳请中纪委采用司法手段进行复查。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 我确实就是想一直要坚持到底的,就是要把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解说:另外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解说: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
解说:据李文娟回忆当时传唤她并没有告诉她传唤的原因。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没说什么,就是传唤你到公安局,然后把我拉到市公安局的刑警大队了,让我交代什么诽谤的事,我也不知道诽谤的事,我也没诽谤过任何人,他们也没有我诽谤的证据,大约快到12个小时的时候让我签字,在那个刑事拘留票上让我签字,那上写着涉嫌什么诽谤。
记者:那你怎么办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因为我没有诽谤嘛。
记者:不签?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不签。
记者:后来他们怎么样呢?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说你不签也照样给你送去。
记者:送哪儿去?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送看守所。
解说:李文娟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家里人就被押进了看守所,这一天让李文娟永生难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一想到那段日子,我一想到那儿我就生不如死吧,那种感觉太恐惧太害怕了,那才叫熬煎,你知道就像把你当成一个饼搁那锅上烙一样,就那种感觉。
记者:这个拘留证当时是谁签发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当时是由鞍山市的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的局长亲自签发了对我刑事拘留的拘留证。
解说: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察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记者:当时你想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是坚持还是放弃?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那个时候我就不想到举报的问题了,只想着澄清这个事实 出去。
解说: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就这样,李文娟被押送至沈阳市马三家的辽宁省女子劳教所。开始了她的劳教生活。
记者:这一年怎么过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一年呢,第一个问题是想忍受不了这种日子,就是想马上出去,第二个是想出去伸冤,我都几次想死,但是在那里面死不成,就是人痛苦到了连死都办不到的时候,那你说那种是什么样的痛苦。
记者:后悔过自己的选择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种选择我倒是没后悔,但是我觉得我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去挽回这样的,做这种的事我没有能力。
记者:这一年里面你想的最多的是什么问题?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想的最多的就是马上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尽快获得自由。
解说: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记者:当时由拘留变成劳教的时候他们告诉你什么原因了吗?他们有没有提供什么证据?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们没有找我询问,更没有找我核实,也没有质证,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上访也是国家允许的,他们说我举报,给我定的罪名是举报上访扰乱罪,我没有到任何部门去扰乱秩序,这种扰乱也不存在。
解说: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而且她还收到了两封奇怪的来信。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给我马三家那个劳教所寄了两封恐吓信而且打恐吓电话告诉家里人不要管我的事,谁要管我的事就将受到惩罚。
解说:在李文娟被劳教的日子里,她的家人由于担心安全问题都很少出门。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孩子呢一年都没有上学,害怕他们害他,觉得对不起孩子,他没有得到同龄孩子那些欢乐,教育全没得到,而且一天连门都不敢出,家里人连买菜都得亲戚给送来,都不敢出去。
解说: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是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还是背着这个犯罪的这种罪名,再一个也害怕被人害了,我还是在躲藏着生活。
解说:就这样,李文娟一直苦苦等待着法院对她的判决。
解说: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后来还是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才下达了这个判决。
解说: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这个判决,并提起了上诉,后来不久又主动提出撤诉。李文娟终于获得清白。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当时是非常地高兴,我想真是邪不压正,他们权力再大也见不了阳光。
记者:但你付出的你不觉得太多了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觉得是太多了,是出乎我的意料的。
记者:那你能够感受到周围的人对你这种做法,他们怎么评价?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他们只是觉得呢太傻了 太不值了。
记者:所有的人吗?谁都这么认为吗?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认识大部分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我哥哥埋怨我,你看你四十多岁的人了,怎么这么傻呢,妈差不点死在你的手里,我妈当时听说我被抓进去以后,马上就送医院抢救了,但是她还算命大,还活过来了,就这样我母亲每次看到我就拉着我的手哭。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儿子呢不爱说话了,性格变得特别孤独,后来给他买了小鸟儿,他没有任何小朋友跟他玩儿,就在家呆着,有了这个小鸟以后呢,他跟这个鸟儿作个伴,一天跟小鸟唠唠嗑解解闷儿。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件事我确实对不起我这个家庭,但是我见到那种事,我还不能不管,就我这种性格,但是我不会像以前那么做了,你能力太小了,想扭转这个局面也扭转不了。
记者:当你具备什么能力的时候,你觉得这个问题可以解决?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恐怕我这一生也不会具备那种能力。
记者:你描述一下当一个人具备什么能力的时候可以向上反映这个问题并且可以得到解决?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这种能力那就是说他有一定的权力吧,有一定的关系。
记者:经历了这么多事情,你觉得你作为一个举报人你希望得到什么样的保护?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首先是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第二个就是说我原来有的工作也不能因此被辞退,家庭各个方面,因此都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吧。
解说: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是据多家媒体的报道,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具体从法律来讲,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我们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这种安全,它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呢,这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你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我们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
解说:在今年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童海保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为保护举报人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立法中,举报人保护法一般都包含在《证人保护法》中,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的来保护举报人。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整个证人(包括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们国家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现实问题,当然立法只是一个层面,另外就要确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解说:2001年,全国人大开始研究论证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其中就涉及到建立证人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并有望在2007年出台,何家弘教授曾经参加了这个论证过程。
记者:现在在我们国家在举报的时候,这个举报的材料通常好像都是会转回到被举报的单位或是被举报的人的手里,这种做法是符合我们现在的规定的吗?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这是不符合的,因为这个举报人你作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实际你按法律规定你有保密的义务。
记者:如果说举报人或者说证人,他举报的材料是失实的或者是部分失实的,他还能得到保护吗?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也应该保护使他不受到有关人员的打击报复。
记者:换句话说如果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是不属实的,但是也不应该受到打击报复。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但如果他是属于故意诬告故意陷害,那么应该由国家的有关司法机关来追究他的责任,你也不能说被举报人,因此就好像我就有理由就打击报复你,这个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解说:2004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对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缴税款251亿元,而少征税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税务机关人为调节造成的。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我举报的问题在税务系统是存在着普遍性和共性,其实举报,现在这个社会上的人都认为这个举报好像是冒天下大不韪的事,其实这个事我觉得是很正义的,但是却走不上前台来,我不理解,这是说心里话的。
记者:李文娟她举报了以后,她周围的人普遍的看法都是觉得她太傻了 太不值了。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其实这是对法制来讲是最大的悲哀,它对社会的法治还有一种深远的影响,我们现在中国我觉得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很重要一点我们借用古人的话就要做到奉法者强,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遵纪守法的人或者说敢于弘扬正气的人成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其实大家出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是在弘扬正气,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这个人都不敢出来举报犯罪了,那就变成了奉法者弱,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那就是非常可悲的了。
解说: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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