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思明法院一审驳回,因为买房者有理由相信丈夫有代理权
本报讯 (记者彭建文)3年前,曾先生与同事江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每平方米2200元的价格买下江先生在文屏山庄的房子,面积为83.77平方米。 3年后,江先生的妻子苏女士将丈夫和曾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曾先生归还房子。
苏女士说,该房是她和江先生的拆迁安置房。她认为曾先生明知她与江先生是夫妻关系,未征得她签字同意就与江先生单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曾先生与江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
苏女士的丈夫承认协议无效,因为协议没有得到苏女士的同意。他说,当时是碍于情面才与曾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而且有告知曾先生还要给苏女士签字。
曾先生说,他和江先生、苏女士都是同事。曾先生说,作为江先生的妻子,应该完全了解房屋买卖的全过程。“当时在苏女士的陪同下,我和家人看了房,苏女士还收了购房款24583.7元,苏女士当时未表示异议。”
另外,虽然苏女士与江先生是夫妻,但是土地房产证上所显示的所有权人只有江先生,共有权人一栏为空白。曾先生说,他有理由相信讼争房为江先生所有。
思明区法院认为,苏女士没法证明当时提出异议。另外,由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及拆迁的相关事宜都是江先生操作,苏女士并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江先生与苏女士是夫妻关系,足以让曾先生相信江先生有代理权。也就是说,曾先生与江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苏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