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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举报了”,日前接受央视采访的李文娟说如果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希望保持沉默,原因是国家在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实施和被打击报复认定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甚至状告无门。
实名举报非法减税近3亿
李文娟是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简称直属分局)计会科工作人员,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过程中,李文娟发现了分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法规的人为调节税款等行为。
2002年6月,李文娟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直属分局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01年12月为5家企业非法减免增值税9762万元,非法减免所得税19298万元,两项合计29060万元;以及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588万元,设真假两套提成账,以获取更多的款项等。
2004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对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缴税款251亿元,而少征税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税务机关人为调节造成的。
首次被辞举报直指局领导
在李文娟举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同时,李文娟的命运也有了不同的变化,“就是上厕所都要请假,我不请假就给我扣钱。然后把我计算机内的共享程序给拆了。”
李文娟举报两个月之后,她被调离鞍山市国税局中央省直属企业分局,调到了铁东分局监察室做纪检员。
2003年春节过后,李文娟又进行了第二次实名举报,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国税局的有关领导存在截留增值税,少征企业所得税,截留税务局人头经费,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设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一系列的问题。
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
恢复工作举报问题两项属实
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
在与核查组见面时,核查组要求李文娟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
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建议辽宁省国税局重新安排李文娟的工作。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
再次被辞莫名被劳教一年
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警察突然来将李文娟传唤到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让她交代诽谤他人的事实,并予以刑事拘留。
鞍山刑警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4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
而签发拘留证的领导则是当时的鞍山市副市长、鞍山市公安局局长。
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却成了: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
恢复清白失去的工作没着落
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大等单位几次上访。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这个判决,并提起了上诉,后来不久又主动提出撤诉。
直到现在李文娟仍然没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够恢复她原来的工作。
法律抽象责任不明互相推诿
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具体从法律来讲,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安全,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据央视《新闻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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