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云飞)请职介所介绍工作,您可以与职介所约定找到工作拿到工资后再付介绍费……昨日,《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成明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条例草案》起草说明时介绍,该《条例草案》共7章48条,对市场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市场管理、职业介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公共就业义务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行为进行规范。确定了失业登记、空岗调查、招用人员简章和录用备案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劳动力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突出了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
据了解,截至2005年底,我省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1717个。张成明对草案中涉及到的一些关键规定,以及为何要进行相应规定的背景进行了解释。
权威解读
用人单位招人行为被规范
现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抵押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滥用试用期等行为比较突出,极大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规定:《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行为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约定试用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集中规范
现状: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存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数量较多且相当分散,不利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规范和管理;同时,由于利益驱动,部分职业介绍机构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欺骗,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不敢相信其中介行为。
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职业介绍机构相对集中,促进职业介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规范清理,在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的场所设立公告栏,客观公布有关情况。
可约定先服务后缴费
现状: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纠纷多数缘于职业介绍机构收了中介费而不履行职业介绍义务,甚至与用人单位勾结搞虚假招工骗取中介费。
规定:《条例草案》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与求职者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可以约定在签订协议时给付中介费,也可以约定职业介绍机构先服务,职介成功后在劳动者的第一个月劳动报酬中由用人单位替职业介绍机构代扣代缴中介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