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妻子在医院生产后死亡,丈夫将新生儿遗弃医院百余日,日前,合川市法院判决由丈夫给付医院代为抚育费共计6300余元。
据合川某医院称,2005年10月11日上午,艾某之妻刘某入住该院妇产科待产,同日下午1时产下一女婴,次日7时30分死亡。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同年11月6日,双方虽达成赔偿协议,但医院没有兑现赔偿。艾某以医院方未兑现赔偿款为由,将新生婴儿点点(化名)遗留在医院,直至今年2月21日才领回。
在这133天里,医院为抚育点点,每天出30元聘请两专职保姆,并提供房间供点点与保姆居住,共支出奶粉、乙肝疫苗、糖丸、鱼肝油、“尿不湿”尿布、保姆护理及交通费等共计6393.70元。
该医院随后将艾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艾某因其妻的死亡及赔偿费的给付,与原告合川某医院发生纠纷,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将其婚生女点点遗留在原告处,长期不履行抚育义务,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在被告不履行抚育义务的情况下,对点点进行抚育,所支出的各种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代为抚育费6393.70元。通讯员高山???瀈??7全性。
丰都县法院一审判决,新县城管委会和三合镇政府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500余元,设计方承担连带责任,而施工方和监理方按照图纸施工、监理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新县城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栏杆存在安全瑕疵缺乏依据,而自己并不是该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施工者、设计者,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共设施栏杆间距没有行业标准,但此案中栏杆间距过大,这本身就是缺陷和瑕疵,新县城管委会作为业主应有预见而没有预见,对事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波 通讯员 黄福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