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近日发布。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
农民工问题,实质上主要是农民转移就业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须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