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水利部高度重视审计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召开会议部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各单位逐项纠正审计发现问题,并深刻反思,强化遵守财经法纪意识。 二是布置各单位对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针对有关治理工程存在的问题,组织30多位专家进行检查。同时,还成立7个督查组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的省进行专项督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省进行重点督查等。四是修订完善水利项目规划、计划安排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办法,研究制定了《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增强了水利计划管理的科学性,明确了责任。
有关省(区、市)政府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部分违法违规问题已得到纠正,项目管理得到加强。
关于三分之一的项目未按期建成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12月底,已建成29个项目;另有45个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上述项目占109个逾期未建成项目的68%。其余项目也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建设。山西省12座逾期未建成的病险水库加固工程,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其中1座已于2005年底前竣工验收,其余11座于今年年底前竣工验收。
关于21个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水利部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有的已完成整改。
关于部分水利建设资金被滞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9月底,14.55亿元被滞留资金已按照项目建设需要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占被滞留资金的41%。黄河下游治理等10个工程的大部分结存闲置资金已用于项目建设。陕西省政府改进了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不再提取劳务费。
关于25个项目违规征地28.7万亩的问题,已有2个项目补办了征地手续,其余项目正在补办手续。河南省水利厅针对淮河陈族湾大港口圩区治理工程由农民无偿出工抵顶配套资金问题,要求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地方配套资金,禁止以劳抵资,如再发生此类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结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太湖、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河北等12个省(区、市)国家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简称“十五”计划)确定的856个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至2003年底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所属128个县市2001至2003年污水处理费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一、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国务院在批复的太湖、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重点流域“十五”计划中,明确了各流域2005年底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共安排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1460个,计划总投资1076亿元。审计结果表明,“十五”计划实施三年来,4个重点流域内的各级政府认真按照“十五”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落实环境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取得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一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十五”计划基期(2000年)有不同程度降低。据审计初步核实,12个省(区、市)2003年4个重点流域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下降了17%。二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为今后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基础。如审计时淮河流域已有56座投入运行,日处理污水达200万吨。但审计也发现,在项目建设、运营及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解决。
一是项目建设总体进展比较缓慢,影响效益的发挥。截至2003年底,856个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在“十五”计划期过半的情况下,尚未完成的投资有364亿元,占计划投资595亿元的62%;尚未开工的项目有425个,占计划的49%。山西、安徽、内蒙古、河北和吉林5省(区)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完成率均低于15%。项目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投入不足。这856个项目至2003年底到位资金234亿元,仅占计划的39%。
二是部分已建成项目运行效益不高。审计已建成的78座污水处理厂中,因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和运行资金不足,不能满负荷运转的有60座,占76.92%,日污水处理量仅为设计能力的43.75%;因污水处理工艺有缺陷等,处理后水质长期不达标的有9座,占11.53%。
三是违规使用23.68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15.66亿元被挤占挪用于其他工程、办企业、出借或建房买车等,影响了项目建设。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被挤占挪用的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求收缴财政和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审计署建议:各地政府应集中财力,突出抓好已开工和重点项目的后续收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经费保证等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认真纠正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截至2005年10月,审计要求纠正的23.68亿元违规资金,已有19.79亿元得到整改,占83%,其它3.89亿元也已制定整改措施。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积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对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等问题进行整改,还将在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认真研究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重点流域计划编制和加强实施监督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反映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已安排和下拨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山西省21个工业污染治理和节水项目,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
各有关地方政府也积极整改。截至2005年10月,12个省政府均已向审计署报送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江苏、吉林、天津、辽宁、河南、浙江等省(市)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江苏省政府先后两次下发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审计决定,限期整改到位,目前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已全部得到纠正;吉林省成立了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组成的落实审计决定整改督办领导小组,省环保局和有关市、县也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并积极落实;天津市政府先后两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并要求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市有关部门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和免职各1人;辽宁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审计意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逐条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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