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受虐杀夫 上海重判14年 包头轻判缓刑 专家建议统一量刑标准 本网记者 陈虹伟
3月26日,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召开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上公布的两起案例引发了法律专家和与会者的关 注。
2005年9月15日,上海浦东新区某商场营业员王长芸不堪忍受吸毒丈夫的殴打,在与丈夫的搏斗中用尖刀将其夫刺死。
2006年2月20日,浦东新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王长芸杀夫案时,尽管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提出王长芸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应减轻刑事处罚,被害人的哥哥亦表示谅解并放弃民事赔偿,但随后2006年3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长芸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另一起包头刘颖杀夫案发生在2004年9月7日,在内蒙古包头市一超市附近,38岁的刘颖冲着对她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其当场死亡。刘颖自首。事后,181名各界群众联名请求公检法机关减轻对刘颖的刑事处罚。
2005年2月3日,包头市昆都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颖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受虐妇女杀夫因其特殊性不宜判重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缺少明文规定,因而各地量刑标准上掌握不一致,有的比较轻,有的相当重,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他认为,审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应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不宜判处过重的刑罚。
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只要是认定杀夫是由于家庭暴力和长期受虐所引起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的。关于情节较轻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是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被害人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被害人的过错在量刑中要予以充分考虑。第二,被告人心理生理上的变化,也是在审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应予以考虑的。因为妇女长期受到虐待产生的受虐妇女综合症,一旦爆发,就容易丧失理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免除被告人犯罪的事由,但可以作为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的理由。第三,受虐妇女杀夫案是一种特定的杀人,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要把它和一般的杀人加以区分。基于以上三点,陈兴良认为,首先应该在刑法理论上受虐妇女杀夫认定为是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杀人,由此才可能将受虐妇女杀夫的量刑降低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避免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至于刑法如何具体裁量,是不是适用缓刑,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考虑。第一是不是有自首或其他悔罪的情节。第二,周围群众是否有同情的舆论。在量刑时如何来考虑舆论的因素和民愤的因素,这是在刑法理论当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陈兴良认为,量刑既不能完全不考虑民愤,也不能完全依附于民愤,就量刑和民愤的关系而言,不能因为民愤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但是可以因民愤较小而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第三,还要考虑到某些具体的客观情况,如是否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的这些客观事由。符合这些条件的,原则上都适用于缓刑。 通过判例统一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 如何推动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统一问题,陈兴良认为,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上没有规定导致各地的做法不一。这样一种情况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方法来推动量刑统一。有两种方法,一是刑法加以规定,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不太可能。第二点,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有可能但难度也很大。还有两个其他途径可以考虑,在酝酿的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将妇女受虐作为妇女犯罪量刑时加以考虑的因素,第二是在最高法院召开座谈会的纪要里面加以体现。他主张通过判例来加以确认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统一量刑标准,建议选择一个办理得比较成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案例,在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甚至在最高法院的公报中刊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何家弘指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受虐妇女遭受家暴这个情节往往只有被告人口供,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法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有被告人口供,事实就不能判定,而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方的认定,这是刑事案件中的基本观念。这需要法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审判技能,提高审判水平。这个案件应该推动实体法的改革和司法体制的改革,能不能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比如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致死案件,把社区的、民众的态度引入到司法领域,避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上僵化运用法律,造成量刑过重的现象。他认为认真研究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可以推动实体法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还有学者指出针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国际上流行非罪化和轻刑化的趋势,值得我们关注。 链接 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
随着家庭暴力数量的增加和施暴手段的升级,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逼无奈时“以暴抗暴”,导致被害人死亡,自己入狱,子女无人照顾,家庭毁于一旦,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河北省妇联一项调查显示,1999年至2003年初,河北省共发生妇女以暴抗暴案件72起,80%以上的“以暴制暴”妇女是在忍受暴力多年,反抗无效、求助不成、离婚未果、走投无路、精神崩溃之下的无奈之举。在对河北省三个监狱963名服刑的重刑女犯问卷调查中发现,犯罪行为与家庭暴力有关的219名,占到22.74%。仅据全省8个市妇联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妇女以暴抗暴恶性案件19起,导致16人死亡,3人致残(伤)。 近年来妇女以暴抗暴典型案件判决情况一览表 时间 | 地点 | 被告人姓名 | 罪名 | 判决结果 | 1998年 | 辽宁 | 龙晓琪 | 故意杀人 | 死刑立即执行 | 2001年 | 河北 | 李守瑞 | 故意杀人 | 无期徒刑 | 2003年 | 河北 | 刘栓霞 | 故意杀人 | 有期徒刑12年 | 2004年 | 北京 | 王雪英 | 故意杀人 | 有期徒刑11年 | 2004年 | 北京 | 刘二巧 | 故意杀人 | 有期徒刑13年 | 2004年 | 南京 | 丁晓林 | 故意杀人 | 有期徒刑5年 | 2005年 | 内蒙古 | 刘颖 | 故意杀人 | 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 2005年 | 北京 | 李某 | 故意杀人 | 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 2006年 | 上海 | 王长芸 | 故意杀人 | 有期徒刑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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