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取得上海户口与公司无关,不必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 (通讯员 严剑漪记者陈轶珺)公司为研究生殷某办理了上海户口,视之为对职工的特殊待遇,而殷某却在合同期满前辞职,为此公司要求殷某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取得上海户口与本人的知识结构、学历、毕业院校等相关情况密切相关,不能视为公司的特殊待遇,殷某不必支付违约金。
殷某是外地某大学200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2004年2月,殷某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合同期为3年,公司负责为殷某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其中还规定,如果殷某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脱产读研究生等实际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即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
去年7月,殷某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同意辞职请求。但公司认为,为殷某办理了上海户口是一项特殊待遇,因此索要违约金2.1万元。殷某拒绝支付违约金,表示《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没有指明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是特殊待遇。而且,应届毕业生能否得到上海户口,主要取决于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毕业生的自身条件,公司仅仅是办理手续。
庭审中,公司认为,该公司凭借实力和声誉才具有办理上海户籍的能力,为殷某办理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时,公司实际上付出了努力,坚持认为殷某必须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毕业生能否取得上海市户籍,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其本人的素质和相关条件,并经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于沪上用人单位来说,签订就业协议本身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待遇。据此,公司认为办理上海户口是特殊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