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高远)因为在产品包装、装潢方面与自己的产品相似,“徐福记”将“台尚”告上法庭,而“台尚”却反过来指责“徐福记”模仿了自己的包装。这场两个食品名牌间的官司,近日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台尚”使用的草莓酥、蜜桃酥包装装潢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与其产品的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产品近似的包装袋,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在法庭上,台尚公司曾辩称,自己是一家全国知名企业,自1997年就已开始生产草莓酥、蜜桃酥等包馅酥食品,并设计制作了包装、装潢,目前使用的包装是在当时的基础上沿袭修改而来,而徐记公司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实际上是模仿“台尚”当时的包装制作的。双方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的包装装潢是有区别的,且均印有各自的商标,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对双方的产品发生了误认。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上述两款产品的内包装袋在大小、色彩基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虽然与上诉人的相似,但在图文框的花形、框内图案底色、商品名文字字体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且两者的商标标识完全不同,也无证据反映两者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混淆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