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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偷窥”我有理?(图)
时间:2006年03月29日10:18 我来说两句(0)  

 
有奖评新闻
来源:广州日报
  新闻背景

  深圳一家电子公司最近“秘密”新装了一套电脑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公司“老板”发现部分员工竟然在上班时间接私活,甚至违反保密协议私下炒单,老板一气之下将一“表现突出”的员工开除。

  不料员工却将该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除了要求公司承担无正当理由解雇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外,还指控企业“偷窥”自己网上通讯,侵犯了自己的通讯自由权。

  此案近日在深圳劳动仲裁委审结。由于属首例因网络监控引发的劳动纠纷,仲裁结果也引起法律界人士广泛争议。
监控系统可偷看电子邮件。

  事件:监控系统作证开除员工

  姚某被开除前为深圳某电子公司研发部员工。从去年开始,公司通过新装的一套电脑监控系统,将所有办公电脑监控起来。通过监控姚某的电脑、QQ和电子邮件,公司发现姚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电脑,设计与公司无关的网页,还在网上与他人合作项目,帮助他人下载网络资料,甚至与外界联系把公司的订单炒卖给其他同类公司,因发现及时而未让其得逞。

  为此公司去年3月给姚某以罚款300元的处罚。
但由于不知道公司具备网上监控能力,姚某并未改正,被处罚后继续使用电脑从事类似活动。去年底公司以“发现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私人事情”为由,将姚某开除。

  直到被开除,姚某并不知道公司是通过网络监控得知他的事情的。所以姚某不服,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开除自己的事实以及理由不充分,应支付违法辞退自己的经济补偿金。

  为了证明姚某确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首次将自己监控到的出示作为证据。证据显示,通过网上监控,公司获取了姚某去年3月以来多次在工作时间上网做私活的情况,并通过截获的聊天记录、邮件发现姚某有炒单意向。

  员工:“偷窥”网聊侵犯隐私

  姚某称自己这时才知道公司原来监控了办公用电脑,感到非常吃惊。姚某说自己确实用过公司的电脑上网与朋友聊天,也给朋友发过邮件,但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到自己的隐私,公司这样做显然也使其个人隐私暴露无遗。

  姚某认为公司如果对办公网络进行了监控,应该向员工明示。QQ以及电子邮件是员工的主要通讯方式,像电话和普通邮件一样,非法定机构任何人无权窃听、私拆。公司在没有向员工说明的情况下秘密监控,不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还侵犯了自己的通讯自由权。

  公司:监控办公电脑正当合法

  对此公司在劳动仲裁中答辩称,公司对办公用电脑进行监控,是正当行使企业管理权。没有安装电脑监控系统前,公司员工的类似行为通常只能依靠员工之间的互相监督和举报才能发现,但效果不好,也难于抓住实质证据。去年初,有人向公司推销电脑监控系统,公司秘密安装了一套,对公司办公用电脑屏幕进行实时监视,该系统还能自动记录员工所上的网站以及聊天、发送邮件的内容。为了不引起员工误解与不安,公司一直没有向员工透露该情况。

  对公司查看员工聊天记录是否侵犯隐私,公司认为有明确规定不让在上班时间聊私人事情,既然这样个人隐私被人知道只能怪自己违规。姚某明知故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他进行处罚完全是正当合法的。

  公司称,公司有专人管理监控系统,所监控到的内容绝对不能外传,只能向最高管理人员直接报告。而且事实上也并不存在泄露隐私的后果。

  仲裁:确认公司证据但处理过当

  由于此案是深圳劳动仲裁委审理的首宗网络监控引发的劳动纠纷,法律法规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公司通过网络监控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的焦点。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确认了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姚某在工作时间确有用电脑浏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网页和收发邮件。

  但仲裁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此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公司已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再次以此为由对姚某作出辞退处理,依据不足,属于处理过当。为此仲裁委裁定公司给予姚某相应补偿。

  观点对对碰

  对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法律界人士赞弹不一。

  企业管理权 PK 通讯自由权

  正方

  企业有权管理办公电脑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树律师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维护了企业管理权。

  该律师认为,企业对自己的办公电脑进行监控,是行使企业管理权的正当方式。如果公司明确规定不让在公司用QQ聊私人的事,甚至规定不允许在公司的电脑上使用QQ,那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监控员工的电脑使用情况,其中包括查看QQ的记录。但查看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将其中的内容泄漏出去。

  针对姚先生碰到的具体情况,高律师认为涉及企业管理权和个人隐私权的矛盾,应区别对待。一是公司可依据规定对姚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二是姚某如掌握足够证据证明是公司负责人泄漏了自己私生活的内容,完全可以依法为自己的隐私权讨要说法。

  反方

  监控未告知员工不合法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郑忠林律师则认为,企业行使管理权不能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和通讯自由。

  建立在现代科技基础上的QQ以及MSN、电子邮件等,已经是公民主要的通讯方式之一。既然非法窃听他人电话、看他人信件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未经许可监控他人QQ以及MSN、电子邮件也应属于违法。

  该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中公司未告知员工办公电脑被监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公司明确告知员工办公电脑被监控则另当别论。

  记者调查

  私企老板钟情监控系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能否使用聊天工具各公司都有不同规定。一般在电信、IT、银行等部门禁用任何聊天工具。这类企业技术保密要求较高,他们一般都在公司的网络系统里设置了防火墙。

  而许多公司对于员工通过QQ或MSN对外联络并无禁止,主要是这种联系方式节约电话成本,而且也符合现代人的交流习惯,但绝大多数公司都有禁止员工在办公时间利用办公电脑进行私人联络的规定,这就像禁止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一样。由此就产生了电脑监控系统。

  该系统受到企业老板的欢迎,特别是私营企业,许多都有私下安装。(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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