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正在审议中:一日英雄一世关怀
2004年,太原市粮油公司职工贾瑞明,因为制止歹徒纵火,将犯罪嫌疑人紧紧抱住,自己却被烧伤,留下终身残疾。他的家属找市粮油公司解决住院费问题,领导劝其到社会寻求帮助,家属找到民政和劳动部门,答复是“你有单位,不在我们的受理范围内。 ”2004年家属到贾瑞明的单位领工资,单位要求必须打借条,最终也没有领回工资……
阳泉市待业青年樊文彬因为见义勇为而受重伤,高位截瘫后在北京治疗,日后昂贵的康复治疗费用又成了一大难题……
“见义勇为受重伤,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经常引起社会关注。3月28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正在审议中的《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将为英雄织起保护大网———
织起关爱大网
1998年6月8日省政府颁布实施(《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规定》实施8年来,原规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见义勇为人员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生活本来就不富裕,牺牲后家庭情况更是雪上加霜。
审议中的《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30日内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组织申报,由该组织按规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有效期限为1年。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是各方面最为关注的事情。《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劳动保障、生活保障、入学、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出规定。
受伤的医疗费用:属于党政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企业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确无能力解决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
受伤的工资福利: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工资和降低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因见义勇为致残的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居民,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未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
牺牲抚恤:有工作单位的,单位按照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入学、就业、法律援助: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中、高考升学时、入学后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享受助学金或者减免学杂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全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子女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就业;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纠纷,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持有关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诉讼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愿英雄不再流泪
如果《条例(草案)》被通过,那多许多处在无助中的英雄将得到帮助。
比如:太原市粮油公司的贾瑞明属于企业职工,他的医疗费用应该由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该公司就应该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在他治疗期间,工作单位不能扣减他的工资和降低福利待遇。
对于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待业青年樊文彬来说,他的医疗费用则应该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生活来源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而且,他还将被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如果,他所在的地区没有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
本报记者赵清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