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没签合伙协议,合伙人竟然把赚来的钱独吞了。近日,法院调查后得出结论——双方合伙事实存在,所得利润一人一半。
从1998年4月起,张先生就与徐某开始合作承包工程。两人口头约定共同出资,平分利润,风险共担。 起初合作的很愉快。1999年,两人再次承包了一项工程。工程完工后,对方暂时没有支付110万元的工程款。之后,张先生每每问起工程款,徐某均称对方没给。2004年,张先生决定自己去要这笔钱。但该公司负责人称,这笔钱早在3年前就交给徐某了。当张先生找到徐某要钱时遭到拒绝。2005年11月,张先生只好把合伙人徐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徐某称,双方根本不存在合伙关系,张先生只是打工的。但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周围许多人证实,徐某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向他人表示过二人的合伙关系;而与二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也证明,二人合伙关系存在。法院认为,虽然二人没有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有大量的证言及事实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双方不能证明各自的投资金额、合理支出以及利润分配等,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支出、利润平均分配。近日,法院判决徐先生收取的110万工程款,双方各有55万。(喻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