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敬儒)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日对《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规定草案赋予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的权利,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规定草案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本单位重大职务犯罪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据悉,该规定草案经审议修改后,有望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