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二审。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草案一审修改稿。为了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一审修改稿增加规定,酒类流通须带详细记录流通信息的随附单。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酒类批发实行行政许可
有的委员认为,酒类作为特殊商品,应该进行严格管理,国外普遍对酒类商品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外省已经出台的相关法规对酒类批发实行行政许可,我省条例对酒类批发应该实行批发许可;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对酒类批发实行行政许可,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酒类批发实行备案登记的规定不一致,建议我省条例将对酒类批发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登记。
鉴于酒类是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我省又是酒类产销大省,外省所有已经出台的酒类管理法规、规章对酒类批发都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修改稿仍然保留了对酒类批发实行行政许可的规定。
删除收开瓶费禁令
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酒类生产者和酒类经营者不得买断酒类终端消费场所的酒类经营权,以及酒类终端消费场所不得收取进场(店)费、开瓶费的规定,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造伪劣酒类收购或者提供空、旧名优酒瓶及其包装物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修改时对这两条作了删除。
酒类流通须带身份证
为了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在流通领域保证酒的质量,一审修改稿增加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等内容,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并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改稿还增加一款规定:“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