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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公办学校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逐步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
《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公办学校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收回承包地须农民自愿
外出打工,家里的承包地怎么办?《意见》规定,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图:农民城乡流动现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
(侯颖/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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