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3月29日讯明光市管店、涧溪两镇数十户农民诉周某销售假稻种造成水稻减产一案,工商、公安部门经过6个月的努力,近日终于画上了句号。2月15日,明光市法院鉴于周某积极对受害农民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5年8月10日上午,明光市工商局管店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接到本镇林东村张某等29户农民举报:当年3月3日,29户农民以每公斤22~24元的价格从周某处共购买稻种260公斤,种植约200余亩,现发现所种水稻出穗不一,请求查明原因,并要求经销商给予经济赔偿。
管店工商所当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周某系明光市鲁山办事处牛岗村农民,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明光市工商局邀请专家对该批水稻现场鉴定,结论为:该批稻种不是一代而是二代即商品粮,估计每亩减产30%%~40%%。通过进一步调查,周某在本镇贾基村、涧溪镇鲁峰村也有销售,共销售假稻种300余公斤,涉及农民74户,种植面积300余亩,损失约6万余元。
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明光市工商局果断采取措施,于当日下午及时把此案移交公安部门。2005年11月10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周某先后赔偿农民经济损失45165元。(徐学义、童晓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