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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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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保障受害人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条例,强制三者险今年7月1日将要正式施行。今天上午,中国保监会就此事召开紧急说明会。
按照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强三险的费率和驾驶的安全性密切相关,条例要求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会逐步实现。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即时新闻:强三险费率高于商业三者险
保监会人士上午透露,强三险费率要高于商业三者险。目前,强三险费率没有最后确定。对此,保监会人士解释为,商业三者险是过错式赔偿,强三险的赔偿范围扩大。商业三者险总有不同规定除责,除了条例的规定所有情况都要赔偿。因此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比费率会有提高。此外,保监会人士解释,强制道交保险中的“无责不赔”对于道路交通法中的无责赔付完全是两回事。
不予理赔必须书面说明
和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比,条例规定的强三险的理赔更加明确。条例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得知情况后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以往不予理赔只是口头说明,条例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为何更名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法中最初提到“机动车强制三者保险”完全是一回事。谈到更名原因,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员介绍,在出台征集意见的时候,有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强制三者保险”名称比较晦涩,因此改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条例特点:受害人权益保障是首要目标
近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4大特点。
1、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2、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4、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据新华社
关于保险公司
强三险保费酌情浮动
按照条例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为:肇事———被保险人、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告知具体赔偿程序———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关于行人“碰瓷儿”的将不获赔偿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金不够救助金垫底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没有参加强制三者险,事故受害人该怎么办?对此,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交通救助金来源分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等。
关于司机频繁肇事须付高额保费
保险费率和个人安全驾驶有着密切关系。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醉酒肇事将被追偿
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强三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放保险标志最高罚二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傅洋)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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