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 邻里起纠纷 警方依新法执法反成被告
本报讯(记者 黄海霞 宛霞 通讯员 刘艳新) 认为警方不经调查就作出对自己罚款500元的处罚行为违法,市民张先生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告上法院。他要求法院撤销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昨日,这起因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引发的民告官官司被海淀法院正式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今年3月15日晚,张先生与妻子到姐姐家玩,恰遇姐姐家的楼上邻居扰民,张先生等人到楼上想要制止邻居扰民的行为,不料双方发生争吵。张先生起诉称,当时他们只是规劝楼上的邻居今后多加注意,避免邻里纠纷,并表示自己不愿事态扩大,更没有动手打人。
次日,张先生与妻子主动到海淀警方说明情况时,却被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打伤他人为由罚款500元。
张先生认为,被告不顾事实真相,不经调查,利用职权违法处罚原告,并存在不按规定向他告知对方伤情鉴定结论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的,或以其他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没有规定。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只要你动手打人了,不论是否把人打伤,都要受到处罚。”警方表示,与旧法相比,新法对殴打他人的处罚分得更细,处罚也区分得更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