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学博士和火车站查身份证的较真
湖南一个法学博士陈杰人和火车站随意检查旅客身份证的警察较上了劲。陈杰人第一次就身份证的问题和火车站警察“短兵相接”是在石家庄。当时他从石家庄回北京,在候车厅入口被警察挡住了。 陈说警察的态度很不客气,冲他喊:“过去,身份证。”陈故意装作不懂:“什么意思?”“查身份证。”“为什么查身份证?”“公安部统一行动。”“你知道检查居民身份证都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条件吗?”
“我不管法律不法律,我在执行命令。”“我告诉你《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你只有在如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对我检查。”陈杰人当场给那位民警讲“警察可以查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条件”。那个民警急了:“你别给我讲什么法律,我们是公安部统一行动,请你配合执行公务。”“对不起,我认为你们的这项公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违法的公务我不予配合。”说完陈就走。警察上前拽住他的袖子。陈也恼了:“你这样做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你又一次违法,并且更严重了。”双方眼看就要发生冲突,这时来了个年龄稍长的警察,他对陈杰人挥挥手:“算了,不检查你了,你可以走了!”
第二次和警察发生冲突是在北京西客站。开始的情形和石家庄差不多,只不过警察的态度稍好,语气也客气些。3个警察挡住他,他又在那里发表起“法律演说”,又是来了一个头儿,给陈诉起苦来:“其实我们也有很多苦处,也知道这样做不太合法,但没办法。”
第三次是在长沙火车站,一排警察挡住下车的乘客,要求所有的男性旅客都过去检查身份证。陈理直气壮地再次拒绝,并把《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再次摆出来。警察提出现在属于“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在法律中浸淫多年的陈杰人展开了雄辩:“第四种情形是准用性法律规范,它必须用另外一条法律的明确性规定做前提。请问你们,是哪条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检查我的身份证?”陈介绍,警察当时拽住他不放。这时过来了一个负责人,陈才得以脱身,这个警察还诚恳地对陈说:“我们其实也知道这是在打法律擦边球。”据3月29日《信息时报》
一位法学博士的质疑让人尊重,铁路警方维护车站秩序抓逃犯的权力也应该得到尊重,因为这直接关涉到人们的安全。
本人不是研究法学的,在条文的探究上肯定不如法学博士。但我想,越是这样,越能从民间的角度感受一个条文对生活的影响,越是感同身受,越有发言权。
陈杰人认为身份证背后蕴含的意义重大:警察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体现了执法部门还在使用“有罪推定”的思想开展工作,每个旅客都被怀疑可能是逃犯。而另一个情况是:据公安部统计,去年全国共抓了4万多名网上逃犯,单铁路警方通过在车站查验旅客身份证抓的逃犯,就占了其中的75%。一方是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质疑,另一方在行动中确是居功至伟。到底该做怎样的选择?
个人以为,公众的安全感是最为重要的,安全感意味着生命权财产权的相对保证,而在车站或者铁路沿线,行使保护职能的是铁路警方。如此推理,铁路警方查验身份证本身就是为了保护乘客的安全,而保护的手段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法学博士认为随便查验身份证是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互相权衡的时候,我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安全保障,因为被“侵犯”的权利真的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查身份证起码能增大出门在外的安全系数,让坏人受到限制,虽然这个方法有欠缺,但我们要理解配合,毕竟他们是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不查,让犯罪分子满天飞,那才危险呢。那么真的是两者不可融合吗?个人以为,法律也当是与现实相结合,只要局部做个增补,事情就没有矛盾了。车站和铁路之上是特殊的公共区域,行人的安全是第一核心的大事,在这样的情况下,给国家公器特定的权力应该会为社会所接受和拥护。如此一来,问题就不成为问题了。当然,现在部分群众对铁路警方的意见在于,铁路警方的工作态度常常为人所诟病,只要不是以认定人人是嫌犯的态度工作,极少有人像法学博士一样反感。
当然,在不必修改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也有好的解决办法,那就是铁路公路等购买车票应该和购买飞机票一样,实行实名制。实名制是在法律条文之外化解冲突的最好手段,只要我们的售票系统有着足够的识别真假身份证的能力,嫌犯逃遁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其实不仅仅是铁路应该早早实行实名制,就是公路等普通运输也应该如此。在购票的第一环节把乘客的资料输入电脑,如此一来,警方工作的难度将大大降低。以实名制的手段为警察工作打造一个良好的平台,可谓一举多得。
铁路部门总是以增加负担为由拒绝实名制的到来,但从国家的角度和民众的角度看,购票实名制带来的好处实在是多多,希望管事的部门或者机关好好想想,实名制该启动了。◎首席评论员万应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