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提醒,投资托管造林要谨慎行事
本报讯(记者马力)对于社会关注度很高的融资造林或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昨天对于相关的林业政策进行了解释,他表示,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
曹清尧表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效益,但收益与目前社会上某些公司的承诺和宣传是有差别的,也有一定风险,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收益的多少受地理、气候、水热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还有森林病虫害、火灾、市场价格和公司经营的风险。
曹清尧提醒说,林权证必须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国有林区发放林权证。地方任何其他部门发放的林权证是无效的,包括地方林业部门。
同时,林权证只是公司或者个人的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或使用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伐权,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林木的采伐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
他还表示,目前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政府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要充分尊重林农群众的利益。个人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亲自察看林地和林木地址、边界,防止“一女多嫁”。《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