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务院下发第462号国务院令,正式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这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法规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
《条例》最明显的亮点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双方都必须签订强制三者险保险合同。
车祸的发生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要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风险,保障驾驶者与社会不特定人的权利,就必须进行事先防范,让保险公司介入,强制机动车主投保,对社会风险进行分担。这一要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反映了从强调契约自由,到缔约时须兼顾社会责任、对合同应当进行必要限制的变迁,体现了当代社会重视公共利益,强调合同的社会责任的进步精神。
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大陆法系三大民法原则之一,提倡契约自由是西方资产阶级处于上升时期进步的表现。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写道:因为有了契约自由,人们才从身份束缚中摆脱出来;因为有了契约自由,人们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平等交换,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原则对于市场经济是如此重要,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专门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之一。时至今天,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不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将其在法典中加以规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绝对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挑战。在合同的签订上,在个人自由原则下也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绝对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西方国家也开始介入对契约自由原则限制,这反映了西方国家在关注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同样关注公共利益,体现了对两者关系的平衡把握。
中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往过分强调国家本位,今天我们要强调契约自由。但是,我们也要防止过分强调契约自由带来的弊端,在特殊领域仍然要实行国家干预,以保护公共利益。所以,我们有理由为强制三者险的出台叫好,因为对机动车主与保险公司缔约自由的限制,是有益于广大公众,是合同双方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这一限制是合理的。
杨涛(江西 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