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市财政今年再次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机购置补贴。 按照“因地制宜、操作规范、统筹安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尊重农民购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实际,市农机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06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本次补贴的实施范围为市郊五市和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等三区;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补贴的优先条件为只购置配套机具(特别是只购置玉米联合收获机)的农户,农机大户,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参加农机合作组织的农机户。只购置拖拉机的原则不予补贴。在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可采用按报名顺序或其他群众认可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根据《青岛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台补贴机具按照不超过购机价格的30%进行补贴,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一户农民和一个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3台(1台拖拉机和与其配套的2台作业机械)。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顺利落实到位,市政府规定,各区、市不得突破补贴控制额度。补贴机具类型和数量必须严格执行批复意见。补贴资金的90%以上用于补贴玉米全程机械化机具,全市不超过5%补贴茶叶加工机械。同时,各区、市要认真做好两次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一次是政策及报名办法公示。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将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以及其它相关政策向农民详细公示。第二次公示享受补贴的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名单。通过公示享受补贴的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享受补贴的机型、数量、单机补贴标准、补贴总额等,在各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务公示栏公示,时间三天。
为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市政府要求各级农机部门做好机具管理工作。生产厂家(供货商)必须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和三包承诺。享受补贴的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缴款购机,如放弃购机,应在合同约定购机时间10天前通知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并交回合同。逾期放弃购机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补贴资金。各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厂家(供货商)和农户之间的购机衔接工作,督促厂家或供货商搞好售后服务;对享受补贴的机具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配挂标识牌、统一对补贴拖拉机进行挂牌和保险,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享受补贴的机具二年内不得变卖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变卖或转让的,必须报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农机局备案。期间未经批准变卖或转让的,由各区、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贴资金,但农机管理部门不得为此收取农民的保证金。
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的纪检机构要参与报名和整个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要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农民的举报和监督要认真处理,及时回复,需要反映的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对因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而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市农机局、财政局将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农机局咨询与监督电话:0532-857635910532-85766442投诉站电话:0532-85761493
(本报记者 韩军营 通讯员 任洪珍)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