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汽车与自行车同向行驶,汽车在正常超过自行车时,右侧后轮突然爆破,飞出的物体将骑自行车人左眼击伤。近日,因左眼受伤造成9级伤残的行人李明获得8万余元赔偿。
李明诉称,2004年5月26日,他骑自行车沿燕子矶新燕街由东向西正常行驶,遇到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半挂车。 对方在超车时,后轮胎突然爆炸,飞出的物体将李明左眼击伤,经交警七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属交通意外。经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李明左眼外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
受伤后李明将司机张某、车主曹某及出租汽车产权人、山东省日照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临沂市河东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出租汽车产权人及人保公司则认为,车辆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爆胎,属交通意外。他们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人身伤害虽属意外事件,但仍应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人保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昨日,栖霞区法院判决,中国人保公司河东支公司应赔偿李明医疗费、误工费等6万余元,车主曹某赔偿李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