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2002年7月,市民徐明为了运输经营,与南京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购买了一辆大型运输车辆。合同签订前,银行要求徐先生提供一个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徐先生想到了自己多年的好友李女士。
经不住徐明的多次哀求,又碍于情面,李女士终于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
时间转眼到了2005年。在此期间,徐明只还款3万余元,其余欠款连同利息已达20余万。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应由徐明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21.4万元,并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保险公司取得了对徐明债务的代位求偿权。
2005年10月,保险公司把徐明告上了法庭,李女士作为担保人也被列为了第二被告。
秦淮区法院经过审理后,遂判决徐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保险公司各项费用共计22.8万元,李女士对此欠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