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3月30日讯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危险品生产,最终导致员工操作不当引起爆炸事故,致使7人死亡。去年3月15日发生在宁国市方塘乡境内一粉末厂的这起爆炸事故曾在当地引起轰动(本报曾报道)。今年3月28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爆炸事件做出一审判决:该厂负责人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罗某于2002年6月投资开办了个人独资企业———宁国市方塘乡粉末材料厂,从事烟花、爆竹、发射药及木炭粉的生产和销售。在经营该企业期间,罗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厂的部分员工未按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培训,厂内各主要工房的存放药量均严重超标,致使该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虽经整改但未经验收即擅自生产。
2005年3月15日上午7时52分许,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及重大财产损失。案发后,经宣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并报省政府同意,认定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厂造粒车间两名操作工人在添料作业中违章操作,使生产工具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爆炸。案发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罗某又委托宁国市方塘乡人民政府变卖其资产用于事故处理费用。
另查明,罗某2004年12月17日因非法运输、销售黑火药被宣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所外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智勇、严冰、小强、陈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