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立道德失信惩戒机制
首次为个人信用信息定规
本网沈阳3月29日电记者霍仕明记者今日获悉,辽宁省首部个人信用信息法规———《辽宁省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已经面世。据悉,此举目的在于培育信用信息行业发展,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防范信用风险。
据了解,这部共包括39项条款的草案对辽宁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贷款及偿还记录,住房公积金使用及偿还记录,与商业机构、公共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信息等,都将成为个人信用的重要指标。根据这些记录情况,最终,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将对个人作出个人信用报告,对其诚信度予以评价。
办法(草案)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由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信息评估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进行采集。征信机构可以采集下列个人信用信息: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居所、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业等;与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个人信贷关系所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包括贷款及偿还记录、住房公积金使用及偿还记录;与商业机构、公共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信息,包括赊购及偿还记录、缴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物业费记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息,包括缴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等记录和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记录;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等。(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