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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友谊商品广场更改过的涉嫌违法广告 本报记者 王家照 摄
本报讯 (记者 王素娟王家照)本报昨日《国歌歌词谐音竟作广告词》一文刊发后引起了读者强烈反响。昨日上午,海口工商局商广科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责令广告发布商立即整改,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当天上午9时,记者来到海口工商局商广科。商广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执法人员看到本报的报道后,就赶往海口友谊商业广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广告发布商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商广科的韩副科长介绍,该广告词中的“投资15万赚298万”严重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此外,该广告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对外发布,已经违反了广告法。至于广告词中的“钱进,钱进,钱进进”,虽然以国歌歌词谐音进行商业宣传,但目前广告法中还没有对这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周庄润律师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国歌法,因此对国歌的保护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很难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
昨日下午4时,记者再次来到海口友谊商业广场,看到广告词已发生了变化。商场已用红布遮住两个“进”字及“赚”字中的“贝”偏旁;原广告词中的“钱进,钱进,钱进进”、“投资15万赚298万”,已变为“钱,钱,钱进进”、“投资15万兼298万”。
国歌歌词谐音竟作广告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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