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在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娘家所在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的土地”,并提请审议。
针对当前我省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无法得到保障的突出问题,农村工委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他们认为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得到依法保护。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娘家所在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的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