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肇事逃逸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如果买了强制险,将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受害者赔偿;肇事车辆如果没买强制险,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数”说交通事故
去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3/4,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但目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仅为35%左右。
《条例》五步走
2004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要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04年12月 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听取北京市民意见。
2005年1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条例草案广征民意。
2005年2月 保监会两次组织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意见。
2006年3月1日 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解读
非投保者受伤才能获赔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不投保将要受罚
《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投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个立法强制实施的险种,涉及全国现有1亿多辆机动车。
《条例》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险的保险期通常为一年,如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情形,投保人可投保短期保险。
死伤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第四种情形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不管是否有责任,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责任,那只能获得一个较低额度的保险赔偿。
赔偿金10日内必须到位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强制保险业务暂拒外资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监会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获批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绝承保、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运作原则不盈利不亏损
《条例》明确提出: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因子。
《条例》解读
投保车辆被盗期间肇事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驾驶可获优惠费率 经常肇事将被提高保费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表示,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运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对经常肇事的车辆提高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据介绍,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
肇事机动车未买强制 险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