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法谚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同样,一次对举报人保护的失败,其恶果也大于十次、百次犯罪。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对举报人保护的失败污染的则是水源,公民会在“好人没好报”的悲情想象中感受到一种强烈的道义挫败感。 面对辽宁鞍山实名举报国税局惨遭劳教的公民李文娟,中国人的道德心灵正经受着这种失败感的煎熬(据央视《新闻调查》)。
她是一个高尚得让我们心疼的举报人。她难以容忍农民贫苦与部门腐败的巨大反差,毅然以实名向上级举报了本单位的腐败,可她的举报没受到任何部门的保护,反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灾难:举报信落到被举报者手中,她两度被辞,两度被拘留,申冤求告无门,还被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她又是一个坚强得让我们自卑的举报人,为坚持正义承受了这么多冤屈和苦难,面对央视镜头讲述时她丝毫没有后悔之态和自怜之情。她越是坚强,我们这些旁观者的心情就越是沉重。
这不能不让我们悲愤地质问,这是何等荒唐的举报人保护机制?李文娟举报信上已强调了保密的请求,可有关部门调查后竟然“督促”被举报单位要保护好举报人,“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李文娟第二次写信实名举报时,没想到举报信又被批转到被举报单位的领导手中——水门事件中的“深喉”费尔特在保护机制中安然度过了33年直到他自己主动现身,可我们的举报人的安全连几个时辰也难保证。
可以看到,这种挡不了风遮不了雨的保护机制后,已留下许多举报者无好报的悲怆背影:哈尔滨国贸城案中的于新华身中四刀,慕马案中的周伟撒手人寰,举报程维高的郭光允东躲西藏,举报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的吕净一几乎惨遭灭门!有关部门鼓励公民实名举报,可我们的保护机制又经常置那些高尚的公民于“申冤无门”的绝望境地。
面对质问,有关部门可能会觉得很无辜:从数量上看,我们的保护措施不可谓不多啊,从密码举报到异地安置,从身份保密到证人保护,公检法等许多部门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承诺和安排,可有几个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去了?哪怕只有一条保护措施落到实处,举报人李文娟也不至于落到如此悲惨的下场。
最为重要的,措施虽然比较多,但都属于部门内部零散的规定,刑法中涉及举报人的权利保护的仅有一条,但非常笼统和难以把握,缺乏一个超越于部门“内部规定”之上的成文法积极保护公民举报安全的权利。靠部门“施舍”的保护是靠不住的保护,只有法律框架内公民可以自己争取的保护才是靠得住的保护。当下的保护体制下,虽然有关部门承诺了保护举报人安全,可李文娟未得到保护,没有人会站出来为保护不力承担什么责任。
这种以内部规定织成的举报人保护机制是非常脆弱的。首先,在我们的体制中,一个部门如果能从“出卖”举报人获得利益,他们就很容易联合起来,使举报人陷入“申冤无门”的境地;更重要的是,一个地方上许多部门的利益常常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举报者很多时候触动的是一个地方的整体利益,相关职能部门当然也要维护本地利益。按照当下的举报调查机制,一般调查最终都要落实到当地,错综的地方利益关系网中,举报信很容易流转到被举报者的手中,这哪会有什么保护?
中国的举报人保护亟须从公检法内部规定的保护体制中突围,走向法治框架内的保护。只有在法律的护佑下,举报人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才能依法自主地获得安全。据悉,中国的证人保护立法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酝酿,目前《证人保护法(建议稿)》业已起草完毕,该法实施之后,举报人权利得到保障的“证人社会”才可望形成。
我们和李文娟一起,期待这部法律的早日面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