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蔡晓芳)失业人员住院,其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半的情况有望改变。昨天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除了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外,还明确我市从今年开始完善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衔接,2008年底以前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失业医疗补助将与医保并轨
据介绍,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421元,最低338元。由于失业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处于中断状态,一旦生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根据《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而在领失业金期间一旦住院,在医保定点机构和报销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目前按50%核报,最高不超过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昨天出台的新政策给失业人员带来利好消息。政策明确,要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医保并轨。这意味着,失业人员将可按相关规定报销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而不是按50%核报,看病压力将大大减轻。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增至5万昨天出台的“新三年”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还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最高贷款额度可由4万元增加到5万元。
税收优惠范围政策有重大调整
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执行新政策。
同时,对商贸企业、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相关税费,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然执行老政策。
新政策还加强了《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要求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